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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mboo1978

有关卫生间灯具位置的审图意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4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2-4 19:25 编辑

[quote]JGJ242要求卫生间照明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出现漏电保护电器会切断故障回路。
0、1区2.25m上方的JGJ242要求卫生间照明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出现漏电保护电器会切断故障回路。
0、1区2.25m上方的灯具采用I类灯具是可以的。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12-4 13:55

不同意yangyang的观点
剩余电流保护只是直接接触电防护的一个附加防护,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原文见GB50054-2011第5.1.12款)

而间接触电防护的措施有:
--自动切断电源
--II类设备
--非导电场所
--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电气分隔
等(原文可见GB16895.2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GB16895.13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
又有如下要求:
2.jpg
发表于 2012-12-4 15: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提是他们的事,我们该怎么做还得怎么做~~~他们不进步不代表我们不进步~~~
     
发表于 2012-12-4 16: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shan 的意思是——实在不堪其扰!{:dizzy:}
     
发表于 2012-12-4 17: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yangyang的观点
剩余电流保护只是间接触电防护的一个附加防护,不能单独使用。还得从源头上做好间接触电防护sgf2002 发表于 2012-12-4 15:54

高度质疑这句话(黑色字体)。
     
发表于 2012-12-4 17: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sgf2002

对于JGJ16-2008、JGJ242-2011关于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个人不认可,但规范毕竟是规范,在未做修改前设计时必须作为依据。现在想抛开这两本规范单就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谈谈个人的观点。

1、卫生间吸顶安装灯具不论处于0、1、2哪个区的上方,其正常情况(特殊卫生间装修将吊顶做的低于此高度的不在讨论范围以内)下都高于2.25m。GB 16895.13-2002第701节中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2.25m以上的水平面。”,之所以此规范只将1区限制在2.25m以下,个人认为是因为2.25m以上布置的带电装置满足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要求,已置于伸臂范围以外。
2、I类灯具具有一层基本绝缘,满足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带电部分被绝缘覆盖的要求。并且I类灯具具有经PE线接地的手段。当灯具基本绝缘损坏带电导体碰触灯具金属外壳时,外壳对地电位因接地而大大降低,同时经PE线构成的接地通路也可使产生的接地故障电流返回电源。
3、JGJ242-2011要求卫生间照明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当有故障电流产生时,该保护电器即可检测出故障电流而及时切断电源。从而避免间接接触电击。
4、卫生间采取了局部等电位联结措施。它可消除沿PE线或卫生间金属管道结构传导来的故障电压引起的危险电位差。

以上4点对于卫生间顶灯的设置而言,无论是直接接触电击防护还是间接接触电击防护,都形成了完整、可靠的保护体系,并非只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后备保护单独作用。因此,个人认为JGJ16-2008、JGJ242-2011关于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属于盲目提高设置要求,过于严苛,可执行性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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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度质疑这句话(黑色字体)。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12-4 17:25


感谢指正,这句话错大了,31楼已做更正
     
发表于 2012-12-4 1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2-5 12:14 编辑

回复 35# yangyang7201

对于JGJ16-2008、JGJ242-2011关于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个人不认可,但规范毕竟是规范,在未做修改前设计时必须作为依据。现在想抛开这两本规范单就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谈谈个人的观点。
-------这个看法跟yangyang兄一致

1、卫生间吸顶安装灯具不论处于0、1、2哪个区的上方,其正常情况(特殊卫生间装修将吊顶做的低于此高度的不在讨论范围以内)下都高于2.25m。GB 16895.13-2002第701节中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2.25m以上的水平面。”,之所以此规范只将1区限制在2.25m以下,个人认为是因为2.25m以上布置的带电装置满足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要求已置于伸臂范围以外
------最后一句黑体部分,我认为不对,理由来自GB16895.13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
1.jpg


2、I类灯具具有一层基本绝缘,满足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带电部分被绝缘覆盖的要求。并且I类灯具具有经PE线接地的手段。当灯具基本绝缘损坏带电导体碰触灯具金属外壳时,外壳对地电位因接地而大大降低,同时经PE线构成的接地通路也可使产生的接地故障电流返回电源。
3、JGJ242-2011要求卫生间照明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当有故障电流产生时,该保护电器即可检测出故障电流而及时切断电源。从而避免间接接触电击。
-----跟我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此处剩余电流保护不是间接触电防护措施附加防护。你分析的一只是接地故障保护。

4、卫生间采取了局部等电位联结措施。它可消除沿PE线或卫生间金属管道结构传导来的故障电压引起的危险电位差。
----等电位也只能算个附加防护

以上4点对于卫生间顶灯的设置而言,无论是直接接触电击防护还是间接接触电击防护,都形成了完整、可靠的保护体系,并非只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后备保护单独作用。因此,个人认为JGJ16-2008、JGJ242-2011关于卫生间灯具设置的条款属于盲目提高设置要求,过于严苛,可执行性极差。

以上与yangyang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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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9: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浴盆的盆底属于几区?
     
发表于 2012-12-4 19: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人员从来没搞过设计吧{:titter:}
发表于 2012-12-4 2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浴盆的盆底属于几区?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2-12-4 19:46



    浴盆盆地不会低于地面吧~~~ 
     
发表于 2012-12-4 23: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2-4 23:38 编辑

回复 37# sgf2002

每一次与sgf兄的技术交流都有莫大的收获,而且讨论过程非常愉快,很享受。接着与老兄探讨。

1反驳有理,有规范条文做强有力的支撑。但是我有一个疑惑:规范标注1区范围是“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者对于无盆淋浴的场所则是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以上2.25m的水平面。”2.25m这个高度为什么可以神奇的使超越这一高度的区域不属于0、1、2区的任何一区?这个高度以上的区域是不是可以认为已不是装有浴盆或淋浴盆的场所了呢?处于这一区域的带电装置是不是就不需再按照特殊场所的要求而提高防护等级了呢?

2后半部分以及3,的确分析的是卫生间灯具发生接地故障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看间接接触电击的定义:“当电气装置因绝缘破损发生接地故障,原本不带电压的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因此带对地故障电压时,人体接触此故障电压而遭受的电击,称作间接接触电击。”也就是说,电气装置因绝缘破损发生的接地故障是间接接触电击产生的原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在接地故障发生时有效切断故障回路,从根源上消除了间接接触电击的发生,此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作用正是GB16895.21建筑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间接触电防护的措施里提到的“自动切断电源”

4等电位的措施在GB50054-2011第5.2.1条间接触电防护的措施里是被明确提到的,在此不赘述。

I类灯具的基本绝缘层作为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浴室局部等电位联结作为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且该灯具安装于一个不属于0、1、2区任何一区的区域内。在以上多重措施的保护下,个人认为由此灯导致人身电击伤害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
     
发表于 2012-12-5 08: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位探讨,有益众生。
发表于 2012-12-5 15: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有没有发现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1区范围跟GB 16895.13-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中的划分不一致~~~
     
发表于 2012-12-5 16: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有没有发现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1区范围跟GB 16895.13-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中的划分不一致~~~
David_H 发表于 2012-12-5 15:30


老《民规》JGJ/T16-92对于1区范围跟GB 16895.13-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中的划分则完全一致。
图片.jpg

不知道新《民规》JGJ16-2008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发表于 2012-12-5 17: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yangyang7201

莫奇怪,GB16895,.13-2002是从旧IEC来的
   民规 跟着新IEC来的,老IEC里面有3区的概念,新IEC已经没有3区的概念了,并入2区以外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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