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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这个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是应该按二类防雷还是三类防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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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9: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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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综合楼,一至四层为商业,五至十二层为宾馆,每层面积为1580平方米,现计算年雷击次数N=0.0782次/a,这个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是应该按二类防雷还是三类防雷考虑?(这个建筑物可以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吗?如果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就应该按二类防雷考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
          (9)年预计雷击次数N>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年预计雷击次数N>0.25次/a的住宅、办公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可以按上面的第(9)条考虑吗
     
发表于 2012-11-24 22: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y86535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根据楼主对建筑物的描述,个人认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条文解释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定义,应该按新《雷规》3.0.3 (9)来执行
发表于 2012-11-24 22: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定义,多层商业是否也是需要按二类防雷设计考虑?
     
发表于 2012-11-24 22: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计算,如果该多层商业建筑的年预计雷击次数符合《雷规》3.0.3 (9)规定的话,应当按二类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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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y8653554

可以按上面的第(9)条考虑吗?

不是“可以”,而是“应该”。
发表于 2012-11-25 09: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上面的第(9)条考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09: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热心回答
发表于 2012-11-25 1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yangyang7201


    谢谢您!{:49:}
发表于 2012-11-25 1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除了公厕,哪个公建达不到这要求{:titter:}
发表于 2012-11-25 14: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 ...
Koiby 发表于 2012-11-25 12:24


不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厕可以达到此标准。
发表于 2012-11-25 15: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
请问50这个数据怎么来的,我的规范上条文解释没这些内容啊?版本不一样?
     
发表于 2012-11-25 17: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电行天下

5.3.15条文说明.jpg

不知我俩的规范为什么会有此差异。
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5条文说明,顺手贴上来。
     
发表于 2012-11-26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防雷的人员密集场所如果套防火规范的定义,一般工业厂房,办公楼也难逃此范围了。条文说明里的举例比较大条,规范的定义应该更明晰些,可操作性强些。
发表于 2012-11-26 10: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防雷规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
          (9)年预计雷击次数N>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年预计雷击次数N>0.25次/a的住宅、办公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再看对第九条的解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条文解释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定义,应该按新《雷规》3.0.3 (9)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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