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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qiuwei

[求助] 对于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的疑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4 15: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

非消防的二级负荷,“……两个变压器各自出线到二级负荷设备”也并非电气设计的不二选择,可能只出一回低压线路即满足供电需求(比如根据工艺设备允许断电时间的长短,两台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联络开关选择自投或人工手动操作投切)。
     
发表于 2012-11-14 15: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消防的二级负荷,规范、标准层面没有强制要求做到“末端自切”,应视业主需求、工艺设备供电具体要求确定为妥。
     
发表于 2012-11-14 15: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52 的“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体现在“供电”。
换句话说:

高压——两回线路供电
低压——两回线路供电
高、低压——两回线路供电(一高一低);
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仅限“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的二级负荷”供电(建议别套用在二级消防负荷上)。
     
发表于 2012-11-14 15: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比如说二级负荷,一路高压进线,两个变压器各自出线到二级负荷设备能行?

“能行”的前提条件如下:
1、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
2、供电电源得是“6kV及以上专线”(架空线路单回或电缆两根);
3、不少于两台变压器(考虑冗余);
4、不建议用于二级消防负荷。"

------几篇解说都很精彩!
不过,我认为2条,"供电电源得是“6kV及以上专线”(架空线路单回或电缆两根);"与BG50052--2009有偏差.
可改为"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一回路)电缆两根,只符合老规范要求.
     
发表于 2012-11-14 16: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11-14 16:43 编辑

二级负荷供配电:
一、正常情况下(指负荷并非较小,且供电条件正常),当为一路高压进线时,应由2台变压器的2个回路,分别配电(低压屏设置两个低压出线开关);

二、但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上述(一)中要求可适当放宽、放松,又分2种情况:
(1)可由一回6 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单台变压器,低压则可采用单回路单开关配电;(2)可以是单路高压、单台变压器,采用两路低压电缆线路(低压屏设置一个低压出线开关)配电。此处电缆线路其实要冗余一条(开关不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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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6: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压一回路进线(10kv),两台变压器出两个回路是不是也可以?
我们这边做时,有的地方就一个35KV变电所,所以都是一路高压进线。
     
发表于 2012-11-14 16: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唯有如此理解和执行,方能显现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之供配电区别。非此,其区别又何在呢?
     
发表于 2012-11-14 16: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认为2条,"供电电源得是“6kV及以上专线”(架空线路单回或电缆两根);"与BG50052--2009有偏差.
LXQ3 发表于 2012-11-14 15:48



是的,是有偏差。

电话咨询过有关参与 GB 50052-2009 的编制人员,答复说 GB 50052-2009 原准备取消负荷分级,与 IEC 标准接轨。后因遭不少人反对(指反对取消负荷分级,认为配套规范修改工作量太大不易协调)未做到完全接轨,前行复又退回,反反复复导致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原 GB 50052-95 第 2.0.6 条的规定,才是正确的。{:sweat:}
     
发表于 2012-11-16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是有偏差。

电话咨询过有关参与 GB 50052-2009 的编制人员,答复说 GB 50052-2009 原准备取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1-14 16:34



GB 50052-2009 的编制人员的意见仅可作参考,不可作依据!{:smile:}
     
发表于 2012-11-16 1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52-2009 的编制人员的意见仅可作参考,不可作依据!
LXQ3 发表于 2012-11-16 16:31


是的。{:1_274:}

问题在于,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的条文说明出现了“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回线路” (沿用了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2.0.6 条正文规定及条文说明的原意),让人不明所以。{:dizzy:}
     
发表于 2012-11-16 20: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1-16 20:50 编辑

对于二级负荷的供电措施,个人认为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6条表述的更清楚明白,无歧义, 条文解释也准确地呼应了该条款的规定。


非消防的二级负荷,“……两个变压器各自出线到二级负荷设备”也并非电气设计的不二选择,可能只出一回低压线路即满足供电需求(比如根据工艺设备允许断电时间的长短,两台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联络开关选择自投或人工手动操作投切)。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1-14 15:10


对于尺总的这一解释深表赞同。
发表于 2013-2-8 11: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其中比较重要,对业主的投资造价比较重要,如果2级负荷比较多的情况下;

根据大鼻山20楼的描述 正常情况下(指负荷并非较小,且供电条件正常),当为一路高压进线时,应由2台变压器的2个回路,分别配电(低压屏设置两个低压出线开关);
问题:是否可以在低压室设置一集中ATS(当然低压屏设置两个低压出线开关),然后对非消防负荷的2级负荷单电缆供电
     
发表于 2013-2-22 07: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两回高压线路。有人曾经咨询过规范编制组,一回高压+两台变压器,不能满足二级负荷要求。
     
发表于 2013-2-22 19: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编的真的很烂啊,而且语文水平又很差,老让大家猜来猜去。何时才能一看就明了啊?
发表于 2013-2-28 1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eraphao 于 2013-2-28 10:46 编辑

对于二级负荷供电我的意见如下:
1、现有一级、二级负荷供电要求应该是依据GB50052-2009,不论此规范编制有无问题,目前肯定是按此规范执行。另外,民规JGJ16-2008内也有相应表述,可供参考、对照用。

2、一级负荷目前是要求双重电源供电,这个和过去的两路独立电源提法是有区别的,3.0.2条文说明里讲的很清楚了。

3、3.0.7条对二级负荷有两个要求:1)宜由两回线路供电,2)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

4、两回线和两回路不是一个概念,但都是电力系统的概念,而不是我们低压配电系统中低压出线双回路的概念。

5、两回线指的肯定不是指低压侧的两台变压器出两路干线至用电负荷,这一点可以看GB50052-2009第31、32页3.0.7条条文说明。我也摘录下来:“两回线路与双重电源略有不同,二者都要求线路有两个独立部分,而后者还强调电源的相对独立。”这段话应该说的很清楚了。

6、即使用一回6kV以上的架空线供电也有两个前提,一是条件困难是前提,二是要专用。第二个前提我想很难实现。而民规3.2.10和条文说明就说的更明确些。
未命名.JPG

综上:我认为,二级负荷还是采用两回高压线路供电为好。而不是采用一路高压分成两台变压器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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