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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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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0: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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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

1、玻璃幕墙(MQ1~10)金属支架未采取防雷等电位连接措施;GB50601-2010第6.1.1.1条(另见新版《雷规》GD50057-2010第2.0.10条
郁闷!,我的办公楼总建筑高度29.4M,玻璃幕墙建筑专业注明由相应资质的公司设计,为什么提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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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预留接地板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每层的栏杆和门窗都要吗,不是45米以上才要防侧击雷吗{:cry:}
     
发表于 2012-4-11 10: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说明中注明即可。电气设计说明很重要的。
     
发表于 2012-4-11 1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强条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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