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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电气资讯] 《建筑电气》杂志社征求新防雷规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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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2、4.3.9的理解和具体措施?

4.3.9条
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保护措施是什么?

(1)45m至60m突出外墙的物体,可不遵守“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高于 60 m突出外墙的物体,除掉“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的以下部位,可不遵守“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但是,(1)、(2)中“突出外墙的物体”“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指的是什么“技术措施”?暗敷的钢筋允许吗?
     
发表于 2011-11-22 1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3、5.3.8的理解

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不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自然要求“垂直支柱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还要求“垂直支柱起到引下线的作用”?
     
发表于 2011-11-22 12: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4、4.5.6的理解

4.5.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

按道理,“专设引下线”也应如此对待(不少于 10根),不知为何却未明确。
     
发表于 2011-11-22 13: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应该注意的是:

虽然结构的钢筋绑扎要求已经符合电气专业自然引下线的连接要求,但并非所有建筑物的柱子必定自然会与接地装置发生关联(比如:独立桩基,不设置结构底板),若确实是无条件地要求采用自然引下线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则必会对接地装置提出要求。

需要澄清一下。
发表于 2011-11-22 14: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按原来的旧规范设计防雷引下线,对于二类(或三类)防雷建筑物,只是“利用部分柱子”(此柱子必须上与屋顶接闪器相接,下与接地装置可靠相接)作为防雷引下线时,且引下线间距不超过18米(或25米),而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这样设计是否可行?
   如果不可行,为何同样作为引下线,对于二类(或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间距不超过18米(或25米)则满足要求?
发表于 2011-11-22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请问此规定是否与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相冲突?
有人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4.2条第4款规定,对于屋顶太阳能装置,不另设接闪器,而仅仅将屋顶太阳能装置钢结构支架与避雷带(接闪带)相接,这样做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1-11-22 15: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GB防雷规范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一般就不要写防雷了。
如果要写,只写出不同点或者那些地方要加强处理就好了。
     
发表于 2011-11-23 13: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所有的电气规范都写在一本上,省得互相打架,也省得翻来翻去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08: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GB防雷规范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一般就不要写防雷了。
如果要写,只写出不同点或者那些地方要 ...
sccat 发表于 2011-11-22 11:27


我的观点不变:民规应废止。
发表于 2011-11-24 09: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第5.3.8条

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问题:规范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那么只有部分垂直支柱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则是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即二类防雷18米,三类防雷25 米)。也就是说:此条规范并没有要求所有垂直支柱均要起到引下线的作用。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1-11-24 10: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旧防雷规范没有“专设”及“非专设”防雷引下线之分,引下线之间间距要求是自然统一的。

而对于新防雷规范,提出“专设防雷引下线”,一个工程如果只是利用部分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无法利用全部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另有原因),同时又设了一些“专用防雷引下线”(设专用引下线也是另有原因),此时“专设”及“非专设”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引下线间距如何确定?
发表于 2011-11-24 10: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最后的结论是:“专设”与“非专设”防雷引下线之间的间距的要求是一样的。那么新规范特别提出“专设防雷引下线”这个概念,强调“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要求,并且列为强制性条文,是出于什么考虑?,
发表于 2011-11-24 12: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不变:民规应废止。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11-24 08:31



支持废掉民规


各种专项建筑规范已经有了,民规没必要高高在上
     
发表于 2011-11-24 22: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 —— 一本让人既爱又恨的规范。{: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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