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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上海同行 关于消防梯潜水泵的配电问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4 1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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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住宅项目 消防梯潜水泵是由公共双切引出来(该双切出线有公灯照明、竖井插座、自行车坡道潜水泵、 消防梯潜水泵) 审图认为不妥,要求需另设双切专供消防梯潜水泵。理由是建规的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因院里以前住宅的做法一直是如此,对于审图提出这点,心存疑问。住宅毕竟是些消防“豁免权”。对于住宅项目,按照水专业的要求 自行车坡道潜水泵、消防梯潜水泵均需按二级负荷考虑。难道真的要为这个3kw的小设备做个双切?按照上海住宅设计规范12.4.2.6的条文解释 屋面的小型电气设备也可从消防梯双切引出。屋面可以,只有自行车的地下室为啥。。。。
如果按照建规的11.1.4 竖井插座也该改一改 这点我没疑问 改起来也不会增加啥费用。。。但是这个泵 纠结
请教大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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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8 屋面非消防设备不可从消防梯双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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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2: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shisheji 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审图人员认为:
住宅消防“豁免权”——有规定,就可以。
     
发表于 2011-11-4 13: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蛮纠结的。记得我接触的是:
1:住户从PML柜出一路(有时要求首到几层一路干线,有时要求从首层到顶层一干线,在400A之内)
2:公灯一计量
3:电梯一计量
4:地下室自行车库消防泵一计量
5:地下自行车库照明一计量(有时要求地下室自行车库消防泵+车库照明共一计量,然后怎么分都从这开始)
{:sad:}不懂了
     
发表于 2011-11-4 1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供电局的低压监察有不同要求,同一供电局的不同低压监察也会有不同要求。

有时,想显摆一下——明明设计人员做A方案合理,但他要求你做B方案;下回,你做B方案了,另一个低压监察又会要求你做回A方案。

电气设计人员就这命——命该如此。
谁让供电部门是个垄断企业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4: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康 自行车坡道潜水泵你从哪里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5: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新的上海住户设计规范
其12.4.2.8条说住宅建筑物消火栓泵、喷淋泵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供电
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稳压泵、潜水泵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问题上还是可以商量的。。。

另请教尺总 老康,新规范要求10层以上住户公共部位要设手报 那住户内的燃气报警是否要接到FAS里呢?还是继续接到安防里去
现在住宅开发模式都是大地库组团的 地下车库肯定要做FAS的,院里的做法 公共部位的消防栓起泵按钮、消防梯、客梯都接到FAS里去了 虽感觉规范没说那么细。。。
     
发表于 2011-11-4 16: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又是一声叹息。{:sweat:}
     
发表于 2011-11-4 16: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没说清——就得以主编单位(见通知说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编制人员的解释为准了。旁人再怎么解释,没用。
     
发表于 2011-11-4 17: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上海住户设计规范,我没有见到耶,啥规范?这个煤气报警江苏2009和2010年有个审图答复:
2009审图答复.jpg
2010审图答复.jpg
     
发表于 2011-11-4 17: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
住宅设计标准-上海.rar (1.93 MB, 下载次数: 122)
     
发表于 2011-11-4 2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2.4.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电梯可单电源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12.4.2 条文说明
6
高层住宅的客梯和消防电梯均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在实际运行时,住宅的消防电梯往往兼作客梯使用,从配电系统设置的简便和可靠考虑,采用客梯、消防电梯的电源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的供电方式较为适宜。屋面上往往有一些风机等电气设备,容量也不大,如果单独回路供电,系统复杂,因此为了简化配电系统,可从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特别说明——
曾有审图人员咨询《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主要编制人员,“屋面上往往有一些风机等电气设备,容量也不大。。。”是否包含非消防负荷的普通风机,编制人员答复说:DGJ08-20-2007条文说明有缺陷,应该以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5.3.4条3、5款规定为准——这个“有一些风机等电气设备,容量也不大。。。”指的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电气设备”。

可是,这次《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已经有更新,却不改正12.4.2条6款的条文说明,确实不应该。{:sweat:}
     
发表于 2011-11-4 21: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少问题,确实令人纠结。{:dizzy:}
     
发表于 2011-11-4 21: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用词必须严谨才是。
12.4.2 条文说明6款“屋面上往往有一些风机等电气设备,容量也不大。。。”的措辞,丝毫看不出这是专指“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电气设备 ”,不怪设计人员会发生误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制人员答复说:DGJ08-20-2007条文说明有缺陷,应该以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5.3.4条3、5款规定为准

原来有这样的说法。。。还是该印刷出来啊 要不都变成“口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加班时想了下
小钻个牛角尖
客梯的重要性不亚于自行车坡道潜水泵 但是倒是和消防梯公用一个双切
。。。。不知道如何表达这个问题 希望将来能有个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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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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