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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haoohehe

1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怎么理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16 16: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整体供电需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就象一类高层按一级负荷供电一个意思
发表于 2011-5-16 20: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楼上这意思
     
发表于 2011-5-16 21: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完全同意这个说法!在设计中也是这么做的,同时这个做法和09技术措施p12页第20项的规定也一致。
只是在设计过程中总有惴惴:毕竟,从GB50067-97的9.0.1的字面意义来理解,不管车库的规模大小,只要是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其负荷等级就是一级。
GB50067是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的,能不能请 尺短寸长 兄 和消防局沟通了解一下呢?{:smile:}
     
发表于 2011-5-16 22: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5-16 23:12 编辑
我的理解:
1、I类汽车库中,其消防负荷(含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2、I类汽车库中,机械停车动力设备(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5-15 11:09



   大鼻子是 明白人,很多人对规范断章取意,曲解编制人的本意,.
以后编规范要语文考试通过才行
规范条文出处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居然被其它规范、措施、手册断章取意了
发表于 2011-5-16 2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荷分级,对于技术措施、北京市的技术措施等等来说,有一级负荷用户、二级负荷用户等等之类的说法,但是民规对于负荷分级是针对用电设备或者用电场所的。就这一点来说,个人认同民规。因为要求再高的建筑,一般也都有各级负荷存在,实在不知道某一级负荷占到什么比例,这个用户就成了某级负荷用户。所以如果要分级还是以具体的用电设备或者场所来分。
因而LZ问题用一类车库是一级负荷用户来解释理解是不妥的。民规不会这样去分级。

“1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这句话太熟悉了,连标点符号都那么熟悉。其实是出自GB50067,但是那本规范原文是有前提的: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谁能说民规不是从这条里抄的呢?用词、顺序、连标点符号都一样。问题是,抄丢了大前提。
那么民规这条毫无疑问是写错了,看看整个负荷分级表的架构就知道,那不会把一整个建筑(比如车库、比如民用航空港)来作为一级负荷去写,不信随便看一个民用航空港的分级,有特别重要、有一级、也有其他等级。谁敢说一个一类车库比民航还重要?
考虑到民规这个表不体现消防设备分级,那么民规的表格原意或者说正确表述就是:Ⅰ类汽车库的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为一级负荷 也就是把那个顿号改为“的”。
同样的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的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为二级负荷。
也只有这样表述,才符合整个表的架构和描述方式。这个以后有条件的朋友可以去找编者们求证。我敢打赌他们不会在这一点上推翻整个表的描述方式。只是把一个标点改为“的”字就和谐了,多好。哈哈。



不过,我这里需要引申一下这个问题。回到GB50067-9.0.1条,我个人仅从字面意思理解有三层,翻译下就是:A。Ⅰ类汽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B。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C。无论神马等级的车库,只要是机械停车设备和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这个升降梯,那都是一级负荷。这一点跟民规的解读有出入,欢迎大家讨论。
发表于 2011-5-17 0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了想,楼上说的是有道理,加上50067的这个前提,就明确多了而且没别的歧义了。不过我觉得负荷等级用户的概念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且民规的表格的意思也不好说就是需要去修改文字,对于民规的表格和规定回头找机会细说
     
发表于 2012-7-4 21: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审图的就提出来了。他认为Ⅱ类汽车库里所有用电要全按二级负荷用电,民规要求比国标严,要以民规为准。
     
发表于 2012-7-4 2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审图的就提出来了。他认为Ⅱ类汽车库里所有用电要全按二级负荷用电,民规要求比国标严,要以民规为准。xienin 发表于 2012-7-4 21:52


这位审图人员够牛!
     
发表于 2012-7-4 22: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谁的要求严格就以谁为准,而应该是:谁的要求正确、合理,按谁的要求执行。

有些标准的规定条款,看似比国标严格,实际却走偏路、跑过头,有些甚至引发严重错误。

这位审图人员的认识,存在一定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没有相应的仲裁机构,是非难断。
     
发表于 2012-7-4 2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国标严格,当然可以;胡乱地比国标严格,应该杜绝。

编制人员责任重大,别随心所欲;
审图人员小心谨慎,别机械教条。
     
发表于 2012-7-4 22: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谁的要求严格就以谁为准,而应该是:谁的要求正确、合理,按谁的要求执行。

有些标准的规定条款,看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4 22:24


规范间存在矛盾、对规范条文理解产生歧义时,选择偏向于严格的执行这种现象在我们这儿也存在。要有尺兄说的仲裁机构存在的确能省却不少麻烦。

这几天就在想咱们国家规范里关于负荷分级的问题,为什么非要人为的将负荷强制分级呢?为什么不能像北美、英国那样,对于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先采用数学方法进行分析,然后再根据用户期望的供电质量采取相应的措施呢?

这是搜到的一份国外配电系统可靠性准则的部分内容,我觉得比较科学。
国外配电可靠性准则.jpg
     
发表于 2012-7-4 22: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跑题了,对不起!
但看了论坛里很多帖,发现很多是针对负荷分级的,包括我发的帖子也有好几个是这方面的内容。归根到底还是规范强制对负荷分级惹的祸。
我们无法改变规范,但是不是能够先改变一下思路?强制负荷分级造成的争论太多了,甚至很多时候甲方对设计按负荷分级采取的相应配电措施都相当地不理解,认为是拿规范挟制他们。
     
发表于 2012-7-4 2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7-4 23:10 编辑

站在甲方的角度想想,也有一定的道理。人家要个马甲,咱非给人一件西装,还不得不告诉人家规范上规定的此种情况下不得穿马甲。
我知道这些话在论坛里说也没什么用,咱们谁也改变不了规范,也就是瞎叫唤。但这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占用了贵帖宝地,打断了帖子对问题讨论的连贯性,万分抱歉!
     
发表于 2012-7-4 23: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1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为 一级负荷。
hahaoohehe 发表于 2011-5-15 01:24

同意前面某些兄弟的意见,这个逗号,应改为“的”字;或者按我的意思:这个逗号,直接删除。
     
发表于 2012-7-5 09: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库的规模,无论I,II哪级,都只是面积的堆叠。其实际使用,消防扑救,疏散的各项措施都是以一个防火分区为单位考虑的,所以,所谓的I类车库一级负荷,II类车库二级负荷,无法让设计人员从负荷分级的根本定义(断电造成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上去理解这种分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比较而言,看到IEC从用电设备允许断电时间的角度分级,建设使用方在对保障用电可靠性付出的代价和断电造成的影响权衡而确定供电方案的做法,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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