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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90214

电梯机房的照明电源可以从电梯配电柜中引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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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7: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版,我关于92,08规范小公建应急照明的说法哪里错了。指点指点{:49:}谢谢先
     
发表于 2011-2-17 21: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么理解新《民规》在这方面的要求的。。。。。

1、应急照明系统配电独立且专用了,与《高规》、《建规》对消防设备的配电取得一致。。。。。

独立性很重要,对应急系统而言。。。。。这个能接受就好办了。。。。。

2、原规范是应急照明与普通照明是混在一起的,应急照明不可避免的受到普通照明的影响。。。。。

3、看上去是方便了,可是故障不容易发现了。。。。

应急照明不但要在消防时起作用还要在,停电造成混乱时提供照明。———— 这句话,没有把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与火灾时使用的应急照明分开。。。。。。。。

原《民规》把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混在一起。。。。。。。

新《民规》把普通照明、平时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三者均分开。。。。。这点与今后的供配电系统有一定的联系。。。。。

我这么说,大家能接受吗。。。。。。不能接受继续。。。。。
发表于 2011-2-18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照明不但要在消防时起作用还要在,停电造成混乱时提供照明。———— 这句话,没有把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与火灾时使用的应急照明分开。。。。。。。。

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与火灾时使用的应急照明怎么分开?
如何设计才能做到?冷板有图讲讲就更好了。
最好是不但有平面而且还有系统和控制。
发表于 2011-2-18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民规》把普通照明、平时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三者均分开。。。。。

冷版这个规范在哪里说的?
     
发表于 2011-2-18 19: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你不高兴了。。。。你不接受。。。。。。

我慢慢说,好不好。。。。。。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合适。。。。

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与火灾时使用的应急照明怎么分开?———— 这个是两个系统,你接受吗。。。。

二者可以合用成一个系统,小系统可以,大系统不好协调。。。。。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备均是专用的。。。。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不一定是专用的,比如灯具。。。。

这个接受吗。。。。不接受就继续。。。。
     
发表于 2011-2-18 19: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民规》把普通照明、平时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三者均分开。。。。。

冷版这个规范在哪里说的?
lin1977 发表于 2011-2-18 09:06



在新《民规》第七章,第二节,有相关规定。。。。。消防、照明、动力自成系统。。。。。

还有,第十三章,火灾应急照明相关规定。。。。。

能接受吗,不能接受就继续提。。。。。
发表于 2011-2-18 21: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版多心了,能和冷版及大家一起交流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通过和大家交流发现自己知识体系的错误疏漏、减少设计失误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冷版在坛子里热情似火,谈笑风声之间给人以点播,境界蛮高的。想来平时也是充满激情的人。。。。。{:1_274:}
     
发表于 2011-2-18 21: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些东西不知道还跟不跟得上。。。。。。

大家都说说,所谓兼听则明。。。。。。我在这里也很开眼。。。。。。

这个坛子,水深啊。。。。。
     
发表于 2011-2-18 21: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09年第2期《建筑电气设计通讯》上的会议纪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问题分析》,针对这个问题已经认错(只是此会议纪要的其他一些回答存在不少问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4.4规定: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井道照明;
4)报警装置。

改为: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4.4规定:
1.电梯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井道照明;
4)报警装置。
     
发表于 2011-2-18 22: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改了以后不就跟原来一样了吗。。。。。。
     
发表于 2011-2-18 22: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就不应该乱改的,是不?
     
发表于 2011-2-18 22: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了好,改了就是新东西。。。。。。

我支持新规范。。。。
     
发表于 2011-2-18 22: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出新在哪里得有个交代,这个起码在条文说明可以有吧?对吧?不反对吧?{:tongue:}
     
发表于 2011-2-18 22: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新《民规》吧,主编和参编单位跟原来差别不大。。。。。。还是东北院主编的。。。

有些原来的参编人员也参编了新的。。。。。。

可是两部规范就大相径庭的,有些转不过弯来很正常,弄不清楚意思了。。。。。。

所以大家还是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1-2-19 1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审图的只管看规范,改了他也未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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