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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百思纠结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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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22: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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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条文:
3.2.8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一级*),

再看民规条文: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推断——大型商场当它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时,它的消防负荷才达到一级,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这样一来,大型商场中设置的应急电源(第三电源)-柴油发电机组 所能带的负荷只能是“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负荷了,连消防负荷也成了严禁接入的“其它负荷”了。。。。。

但从北京院等几个大院的图纸上,上述的柴油机母线是供给消防负荷的,有的只是分了一下段,有的干脆“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和“上述消防负荷”共用此应急母线段。。。。
     
发表于 2010-12-16 22: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这有何难。。。。。

老诚,——————)))))))))))))))))有人提问了。。。。
发表于 2010-12-16 22: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在纠结什么
     
发表于 2010-12-16 2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型商场————这个要看规模了,规范有这个规模的约束。。。。。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确定要特别慎重,仔细研究再行确定。。。。。

我知道的也就这么多,全说了。。。。楼主的问题本身就有值得研究的余地。。。。

楼下的继续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0-12-16 23: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特别重要负荷“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它的应急电源是UPS,柴油发电机是作为UPS的备用电源。
     
发表于 2010-12-16 23: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纠结的是这个:按照他对规范的理解

1、应急电源(第三电源)-柴油发电机组 所能带的负荷只能是“大型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负荷,

2、北京院等几个大院的图纸上,上述的柴油机母线是供给消防负荷的,有的只是分了一下段,有的干脆“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和“上述消防负荷”共用此应急母线段。。。。

怎么办,对吧,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09: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规范不应该过分考虑“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的供电安全问题。

规范编写者可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计算机系统来说,如果很重要,其自身会采用ups来解决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计算机系统的UPS就是规范的“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带ups的系统就已经满足规范要求了!!!
     
发表于 2010-12-17 09: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什么课纠结的啊。“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完全可以用UPS或者EPS保证他的供电可靠性嘛。有的商场都不设柴发,有的就是设了也不一定完全给消防用电,还是有一部分接到照明回路里----为了保证市电停电时,商场正常营业。所以说楼主不要纠结,用UPS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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