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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若冰

谈规范的学习。。。。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8 14: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点也许黑兄错了
水平高的人水平低的都常常会突破规范
因为
水平高的是因为掌握了规范,知道哪些条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所突破
水平低的是因为没有掌握规范,甚至不了解,造成不知道自己已经突破了规范
(两者当然都有例外)
从众多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其相应的答复可以看出来

另,别以为编规范的就不会突破规范
如果这些人突破,那会突破的更厉害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水平高的人都不会突破规范,因为规范就是他们编的———— 一种意见。。

执行规范也是同样的道理,一般只有水平高的人才会突破规范。————反对意见。。。

看来大家把水平高和突破规范联系在一起了。。。二者的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突破规范,有件事给我印象很深:

1、当年深圳改革开放,作出了飘窗。结果规范和图集都没有飘窗的做法,就这么做了。

这是不是大家所说的“突破”。。。

2、这么做了以后,大家很不放心,就开始论证,若干年后出了相应规范和图集。

这是不是大家在这个坛子里抨击规范的原动力?

3、大家现在在找建筑电气的“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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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不应该抨击,而应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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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对,继续加油,不断前进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帖重翻。。。。下面我们学习学习规范。。。正文部分。。。

每个规范都有一个总则,不知道大家会不会看总则,还是直接看正文。。。。

总则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总则里,给这部规范确定了一些大的方向和原则。

比如说: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

几乎每部规范都会提到这些。。。这些就是我们电气设计的最基本的要求。。你的设计得满足这些。

至于怎么满足,才是规范正文里约束的具体条款。。。。

执行规范的目的,是上述原则,不是为了体现你的技术水平高超,或者设计意识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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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878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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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把“人身安全”这一原则放在第一位,可以说是从制度上,把保障人身安全当作了头等大事。

规范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政策,以及规范制定者的人文关怀,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诸位同行,有没有想到过这点呢?人身安全,不是我们挂在嘴上的口号,打在手上的一种文字。。。而是一种制度。。

看看老诚在坛子里的痴狂,他在呐喊,是他的苦心,也是坛子的荣幸,更是我们电气设计同行的楷模。。

当然,最后那句有点点假。。。。
     
发表于 2010-11-19 22: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看总则=看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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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真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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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由于设计者是在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所以我崇拜规范,我敬畏规范,我的行为应该以规范为依据,为准绳。。。。。

这也是设计者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累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G斑在这互相吹捧上了。。。。哈哈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G斑在帖子里加加分,灌灌水之类的,感觉有点“画龙点睛”之笔咧,有没有。。。。。
     
发表于 2010-11-19 22: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单位常有人会来问:某某项目要看什么规范,这就是不看总则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3: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单位常有人会来问:某某项目要看什么规范,这就是不看总则的结果
gdx8785 发表于 2010-11-19 22:48



太对了,我也是这么觉得的。。。

规范用词精炼,所以别觉得规范说的是废话,那是看规范的人不理解而造成的误解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则里,还有要看的东西。。。。

作为第一章节,总则还约束了本部规范的适用范围。

比如: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这就说明了:什么电压等级,什么类型、性质的工程。还有就是设计规范,不是拿来施工用的,更多的是约束设计的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3: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民规》:本规范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这里说明了适用范围,还把不适用的范围说出来了。

也就意味着不适用的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可以不执行这部规范的相应条文,审图也不应该用这些不适用的条文来约束设计行为。。

当然每部规范的总则最后一条都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那么不适用的规范也就是一个参考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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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难得说正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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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3: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特别的一点,在最近新颁布的《供规》里出现了。。

总则:“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的《供规》直接明确该规范为“基本技术要求”,在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冲突时,执行前两者。。。

在诸多的规范中,唯见《供规》有如此条款。。。。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规范制定的新亮点和新动向。。。

规范作为技术性法规的观念在所有设计人员的脑子里应该早就建立了,却未被告知这个国标的法律效力大小。。

因此在面对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审批意见的时候,各执一词,双方都很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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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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