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0-9-27 15:17 编辑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IEC标准规定:一般环境的特低安全电压SELV为不大于50V;
潮湿环境的SELV为不大于25V;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的SELV为不大于12V。但对于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则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潮湿、水下环境如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乐园、浴室等特别环境,不超过30 mA的RCD全部适用。潮湿、水下环境情况下,人体阻抗是有所下降,但心室纤颤致死的阈值仍为30 mA未变,故IEC标准并不要求以6、10或15 mA的RCD来防范潮湿、水下等特别环境人身电击事故(医院心脏手术室等处另当别论)。 潮湿环境下人体皮肤阻抗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25V是为了保证此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因皮肤湿透,人体皮肤阻抗大幅减小,取SELV为不大于12V同样也是为了保证此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下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确保人身安全。 区分不同场所分别取SELV为不大于50V、 25V、12V,其目的就在于使通过人体的接触电流不超过30mA,保证人身安全。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10mA或6mA的RCD防范畜禽电击事故,可以更好地适应畜禽对电击比较敏感的特性。如:奶牛场所,除采用等电位联结外,用电器具采用I△n=10mA或6mA的RCD,才是用对了地方。 6mA、10mA的RCD,多为进口产品,不加区分的乱用,一无必要,二无谓增加投资且易误动作,规范规定有误,需要修正。 请详见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4-2005/IEC60364-7-710: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GB16895.21-2004和GB16895.24-2005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民规》JGJ16-2008已经在其12 .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规定中均只提30mA,再无6、10或15 mA的说法。 比较遗憾的是,《民规》12 .8和12.9条文说明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 关东武夫可以看(1)~(5)的五份资料,很明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