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查看: 6053|回复: 4

[讨论][求助]《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2005》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10 16: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P><FONT face=removeFormat>5.4.38  民用建筑中下列配电线路或设备中断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电器:</FONT></P>
<P>1.客房的照明和插座以及住宅、办公、学校、实验室、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病房、福利院、美容师、游泳池、浴室、厨房等的插座回路。</P>
<P>请问:客房的照明回路也需要加漏电保护吗?</P>
发表于 2008-12-10 1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讨论][求助]《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2005》

<P>你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民规也有类似的规定,P175对于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用RCD做附加保护。</P>
<P>针对这个终端回路,并不是民规原创,在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中就这样规定了。</P>
<P>问过编写民规的一个人,当时说照明也按终端回路处理。我个人认为是可行的,但老总否定了。他说是乱抄规范。</P>
<P>为此我查了王厚余写的书,是32A的插座回路。对于医院我个人倾向照明也计入终端回路。</P>
<P>你所提到的这些场所,只有请编写者明确了。</P>
发表于 2008-12-10 20: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讨论][求助]《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2005》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bingyuxy16</B></FONT> 在(<I>2008-12-10 16:41:26</I>)的发言<BR>
<P><FONT face=removeFormat>5.4.38  民用建筑中下列配电线路或设备中断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电器:</FONT></P>
<P>1.客房的照明和插座以及住宅、办公、学校、实验室、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病房、福利院、美容师、游泳池、浴室、厨房等的插座回路。</P>
<P>请问:客房的照明回路也需要加漏电保护吗?</P></DIV><BR>客房的照明装设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考虑电气防火可以接受。<BR>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08: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讨论][求助]《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2005》

<P>5.4.38  民用建筑中下列配电线路或设备终端线路。。。</P>
<P>是“或”,即使不算设备终端线路,总能算是配电线路吧。</P>
<P>yueyue:本细则5.4.41中第10条中关于这点,有详细规定:</P>
<P>10  为防止人身电击危险在室内正常环境设置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不同场所应有不同的动作要求如表</P>
<P>其中第一类就是上面我说的那种情况</P>
     
发表于 2008-12-11 11: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26 12:07 , Processed in 0.081628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