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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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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20: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篇练习语文阅读理解的文章。文中附有大量的阅读资料,取自于相关的规范、标准、指南、解析。如果对截图的资料已熟知,可以略过,直接看文字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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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2017年

某些建筑或场所,规范要求在其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这条规定应该是最早出现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该条文给出了5类场所,本文暂称“特殊场所”。条文规定很清晰,有两个重点信息:1、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是电光型,也可以是蓄光型;2、按规范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疏散走道墙面上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主要疏散指示标志;而增设的地面标志属于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那段时间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确实可以采用蓄光型,这个记得很清楚,因为比起在图上画灯,大多数人都更愿意在图上写采用蓄光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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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009年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大于500m2的商业营业厅,要求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在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发光型和蓄光型的定义、以及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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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011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中采用了“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一词,结合条文说明可以理解为,交通建筑的地面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此时的GB 50016-2006的特殊场所没有列入交通建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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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随后几年,相继实施的《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201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中,均有在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条文,可以是电光型,也可以是蓄光型,和GB 50016-2006,GB 50016-2014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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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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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中,要求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展厅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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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而上海市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16,要求特殊场所宜增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超市、大卖场等不便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允许采用蓄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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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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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2019年

到了2018年,GB 50016-2014以及2018局部修订版,沿用了2006版11.3.5条,没有原则变化,依然允许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只在2018版的特殊场所中增加了第6类交通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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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随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从系统型式到灯具类型进行了完全的变革。标准中3.2.1-2条,“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该算得上是当年最热条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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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请注意,本文阅读理解的重点来了。这一条文本身没有歧义,《应照标》就是电光源标志灯的标准。但如果把它用到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条文上就有问题了。

按《建规》10.3.5条,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疏散走道墙面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这个标志灯属于主要疏散指示标志,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替代。没毛病。

而按《建规》10.3.6条,特殊场所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允许采用蓄光型,即使是前面提到的其他几本规范用了“宜增设灯光型”的条文,也未完全排除在满足条件下采用蓄光型的选择。增设的电光型或蓄光型,属于平行可选关系,都是辅助疏散标志。而那些因为《应照标》3.2.1-2条,所以《建规》10.3.6条不能采用蓄光型的解读,是怎么理解出来的?这里本就没有谁替代谁的情况,借用吕秀才那段灵魂之问:是谁替代了我,而我又替代了谁?

2019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发布实施,其13.2.3条中,也仅对一些特殊场所要求应增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未提及的自然按《建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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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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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2025年

2000年左右,各省市开始纷纷出现指南、解析,到现在好心人自制的汇编本差不多8千页了。我有时候都不能理解,它就像是各地必须完成的KPI,层出不穷还相互传染,搞得好像现在的规范有那么多问题似的。

而关于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还能不能采用蓄光型,几乎出现了一边倒不允许的情形。大致按时间顺序排一下这些指南,限于手头资料不一定涵盖全(为阅读方便,将此部分资料汇总于文末)。

按理来说,地方标准的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假如是出于提高安全性的目的不允许使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话,我也能理解,但好些地方的解释真的是用《应照标》3.2.1-2条去否定《建规》10.3.6条,因而不允许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这就很难理解了。

还好,北京的地方标准让笔者还能感觉到残存的一点点希望。

《建规》,也该修订了吧,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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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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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技术指南(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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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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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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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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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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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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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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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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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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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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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T 1024-2022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嗯 是自动化8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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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21: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的根源很简单,就是将疏散指示标志这个大类,与疏散指示灯这个子类混淆在一起了。
      
       灵魂拷问是: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是自发光的吗?反正我没看到过任何一个标准有这条要求。

       道理很简单,疏散时地面是有应急照明照度的,哪怕是画一个指示标志,也能看得见,也能起到指示疏散方向的作用。当然做成自发光的更好,但不是必须的。

       《应照标》的管辖范围本来只涉及照明灯具类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现在是用它来约束所有类型的疏散指示标志,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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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7 20: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问题来了,蓄光型指示标志,又不用电,属于标志的一种,为啥要电专业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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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8 11: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x01oct 发表于 2025-9-7 20:08
那么问题来了,蓄光型指示标志,又不用电,属于标志的一种,为啥要电专业来画?? ...

我也觉得,为什么划到电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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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跟题主有同感,GB51309第3.2.1 /2及GB51348第13.2.3/3条感觉都没有问题。但是如何从这2条得出GB50016第10.3.6/1~4款不能单独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为场所或走道侧墙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一直百思不得其解。有时候真觉得自己的理解能力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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