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练习语文阅读理解的文章。文中附有大量的阅读资料,取自于相关的规范、标准、指南、解析。如果对截图的资料已熟知,可以略过,直接看文字内容即可。
一、2006年~2017年
某些建筑或场所,规范要求在其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这条规定应该是最早出现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该条文给出了5类场所,本文暂称“特殊场所”。条文规定很清晰,有两个重点信息:1、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是电光型,也可以是蓄光型;2、按规范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疏散走道墙面上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主要疏散指示标志;而增设的地面标志属于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那段时间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确实可以采用蓄光型,这个记得很清楚,因为比起在图上画灯,大多数人都更愿意在图上写采用蓄光型的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009年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大于500m2的商业营业厅,要求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在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发光型和蓄光型的定义、以及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011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中采用了“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一词,结合条文说明可以理解为,交通建筑的地面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此时的GB 50016-2006的特殊场所没有列入交通建筑类型。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随后几年,相继实施的《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201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中,均有在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条文,可以是电光型,也可以是蓄光型,和GB 50016-2006,GB 50016-2014要求一致。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201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中,要求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展厅宜增设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而上海市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16,要求特殊场所宜增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超市、大卖场等不便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允许采用蓄光型。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16
二、2018年~2019年
到了2018年,GB 50016-2014以及2018局部修订版,沿用了2006版11.3.5条,没有原则变化,依然允许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只在2018版的特殊场所中增加了第6类交通建筑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随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从系统型式到灯具类型进行了完全的变革。标准中3.2.1-2条,“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该算得上是当年最热条文了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请注意,本文阅读理解的重点来了。这一条文本身没有歧义,《应照标》就是电光源标志灯的标准。但如果把它用到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条文上就有问题了。
按《建规》10.3.5条,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疏散走道墙面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这个标志灯属于主要疏散指示标志,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替代。没毛病。
而按《建规》10.3.6条,特殊场所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允许采用蓄光型,即使是前面提到的其他几本规范用了“宜增设灯光型”的条文,也未完全排除在满足条件下采用蓄光型的选择。增设的电光型或蓄光型,属于平行可选关系,都是辅助疏散标志。而那些因为《应照标》3.2.1-2条,所以《建规》10.3.6条不能采用蓄光型的解读,是怎么理解出来的?这里本就没有谁替代谁的情况,借用吕秀才那段灵魂之问:是谁替代了我,而我又替代了谁?
2019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发布实施,其13.2.3条中,也仅对一些特殊场所要求应增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未提及的自然按《建规》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三、2020年~2025年
2000年左右,各省市开始纷纷出现指南、解析,到现在好心人自制的汇编本差不多8千页了。我有时候都不能理解,它就像是各地必须完成的KPI,层出不穷还相互传染,搞得好像现在的规范有那么多问题似的。
而关于地面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还能不能采用蓄光型,几乎出现了一边倒不允许的情形。大致按时间顺序排一下这些指南,限于手头资料不一定涵盖全(为阅读方便,将此部分资料汇总于文末)。
按理来说,地方标准的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假如是出于提高安全性的目的不允许使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话,我也能理解,但好些地方的解释真的是用《应照标》3.2.1-2条去否定《建规》10.3.6条,因而不允许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这就很难理解了。
还好,北京的地方标准让笔者还能感觉到残存的一点点希望。
《建规》,也该修订了吧,看你的了。
各地关于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
▲《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技术指南(2019年版)》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版)》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2024
▲北京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T 1024-2022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嗯 是自动化8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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