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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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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ussell0514 于 2024-5-20 17:29 编辑
如果我们将某个概念放在西方哲学中考量,那么概念的涵义就会丰富起来。对于概念的描述,形式逻辑、思辨逻辑和数理逻辑里都会有各自的含义。形式逻辑里的概念往往倾向于抽象的普遍性,它是一种线性思维;而思辨逻辑里的概念,往往更倾向于具体的普遍性,也就是基于抽象的普遍性,将特殊性和个体性都涵容在内,这是一种整体构架下的非线性思维。这是两种截然的层次和境界。我们国内自然科学相关规范标准的制定,都基于形式逻辑,是故,它缺乏对整体的把握。
规范就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如果按形式逻辑的思路,规范就是一种线性的范式,自然科学的范式是一种局部真理,这种范式在人的认知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范式本身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的,也就是说,任何概念在思辨逻辑里的发展都有内在的矛盾和张力,这些内在的矛盾和张力就是它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动力——在这时规范又成了一种思辨逻辑。我们国内的规范和标准发展很有趣,新规范或新标准出来后就会舍弃掉旧规范或旧标准,而不是像IEC一样可以继续遵循旧规,我们这是典型的线性思维。对旧规的承认说到底,就是对过去的特殊性和个体性的一种体认,接纳过去并将之涵容在发展的未来里,这蕴含着一种深刻的反思精神和一种对整体的把握,这种整体性的有趣点恰在于它可以通彻整个时代而不会过时。
我们来观察一下GB3935.1里是怎么介绍的,Item 2.3.2和2.3.3以及Item 2.3.4和2.3.5关于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排列地很明确,并且它用英文Standard, Specification, Code and Regulation分别表达,很显然,这是四个相互平行的概念,并涵容在Item 2.3标准文件这个更高一级的范畴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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