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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09-2018/3.3.7-3-2)规定,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的工作电源应由同一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此种做法的好处是,发生火灾时,不仅可以手动控制应急照明点亮,该防火分区的普通照明断电时应急照明可以自动点亮。此种做法对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更为有利,是非常合理的。
对于无需设置火FAS而消防设备定为二级负荷的建筑物,应急照明只能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若按GB55037-2022/10.1.6的要求,应急照明的工作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可能断电而消防电源继续供电,应急照明只能手动点亮。在混乱紧张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有人顾得上手动开启应急照明,一片漆黑之下将引起更大的混乱,不仅人员无法顺利疏散,而且阻碍灭火工作,无疑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此可见,应急照明的工作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是非常不合理的。
与GB55037-2022并行的GB55024-2022/4.5.5-2规定,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该规定的条文解释为:“....;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采用的正常电源应在灭火水系统启动之前切除,由蓄电池供电,可以保证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也就是说,GB55024-2022/4.5.5-2的本意是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电源应由普通照明配电箱供电。
GB55037-2022/10.1.6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该规定的条纹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基本要求,以避免配电干线故障影响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众所周知,应急照明系统均自带电池,且电池的供电时间满足火灾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说,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的配电干线故障或其工作电源断电均不影响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电源由同一防火分区的普通照明配电箱供电不仅满足GB55024-2022/4.5.5-2的要求,也满足GB55037-2022/10.1.6的本意。不知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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