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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请教: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值的条文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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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10: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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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关于下述条文:
1、火警规范9.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mA~500mA 。
2、火警图集14X505-1,第65页提示内容。
3、低压配电规范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6.4.3条文说明: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中规定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起火灾,故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想问下,能否这样理解:
1、在防爆场所,剩余电流值选300mA 100mA。在其它场所选用,300~500mA.
2、火警图集中专门做出提示,是不是提示“火灾危险场所”要特别关注、特别选值呢?火灾危险场所是否指爆炸场所呢?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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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10: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 住电规 6.3.1条的条文说明
发表于 2021-7-29 11: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炸场所(设备会防爆处理),电气火灾危险场所,选300mA,其余选300-500mA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11: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谢谢树总、1376489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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