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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抱歉各位前辈,情况紧急,在两个论坛上发布还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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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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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iensas2 于 2014-8-17 22:40 编辑

各位前辈,项目情况如下:

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丙类)

2. 250ml丙酮溶剂,在房间体积为234立方米的净化空间内敞口存放并需要经常搅动

3.因为是净化空间房间空气循环次数在55次以上,但新风换气次数暂时无法估算。

4.丙酮爆炸下限%(V/V):2.5%,闪点-20

问:1. 此情况是否应以gb50058为依据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如是,敞口直接暴露应为0级释放源。全部挥发后高于爆炸下限的10%。应视为爆炸危险区域。

       2. 以建规25ml丙酮的体积小于房间体积的0.004(建规附录)。不视为甲类,依然为丙类,不考虑爆炸危险,思路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4-8-17 14: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太小,加强通风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14: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iensas2 于 2014-8-17 14:46 编辑

不好意思。存放量为250ml。量虽小,房间也小(面积77,高2.8)
请问应此类问题考虑依据或量化指标。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1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iensas2 于 2014-8-17 14:56 编辑

另外,丙酮空气比重为2.暖通目前只做上排风,是否能取得很好的通风效果不得而知。如考虑为通风良好,依照50058的规定,最多是降低爆炸危险等级,可是敞口存放为连续释放源,附近因为0级危险区。无论怎么降也降不到非危险去。

当然,从感性来看不会出问题。可还是希望有扎实的规范依据作为支撑。
另外,危险类别和防爆的关系是如何?是否甲类必然要求防爆,丙类一定不防爆?
发表于 2014-8-17 16: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8-17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8-18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防爆不防爆,建议看安全评价报告,依据安评报告为准
     
发表于 2014-8-18 22: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25ml丙酮的体积小于房间体积的0.004(建规附录)。"
建规附录?哪条?
找不到啊!
     
发表于 2014-8-19 09: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8-19 09:56 编辑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7 16:36
问:1. 此情况是否应以gb50058为依据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如是,敞口直接暴露应为0级释放源。全部挥发后高于 ...


2. 以建规25ml丙酮的体积小于房间体积的0.004(建规)附录。不视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依然定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不考虑爆炸危险,思路是正确的。

楼主举例是——
1#楼:250ml丙酮溶剂,在房间体积为234立方米的净化空间内敞口存放并需要经常搅动
3#楼:存放量为250ml。量虽小,房间也小(面积77,高2.8)

1#楼:0.00107L/m3
3#楼:0.00116L/m3
均小于《建规》中的技术参数0.004L/m3最大允许量:总量100L),可不按该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出处:《建规》P134表2中甲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类比)中“火灾危险性的特性”1:丙酮。

点评

学习!说实话,我把电子版的规范翻了好几遍,还以为电子版出了问题。  发表于 2014-8-19 11:36
     
发表于 2014-8-19 11: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4-8-19 12:11 编辑


0.25/0.004=62.5立方米

     
发表于 2014-8-19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2. 250ml丙酮溶剂,在房间体积为234立方米的净化空间内敞口存放并需要经常搅动
*感觉这个工艺水平像乡村黑作坊,还需要配电吗?哈哈!

3.因为是净化空间房间空气循环次数在55次以上,但新风换气次数暂时无法估算。
*丙酮是有毒的啊!应该直接排走。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4: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iensas2 于 2014-8-20 14:25 编辑

抱歉最近没能参讨论。补充一些规范描述:

GB50472-2008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P55,附录B:“电子产品生产车间/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将清洗间,和MOCVD间(含硅烷、氢气等),定性为丙类。并应按丙类设防,前提是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灭火装置。否则应按甲类设防

丙类设防?---不防爆?
甲类设防?---防爆?
为何50058-92 未提及危险类别和爆炸危险的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4: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仅仅依据危险程度定义了危险类别。但并未给明确电气应”设防“的具体措施。
具体是否设置防爆电气最具体的要求还是出自GB50058。以危险类别作为依据决定是否设置防爆是否欠妥?

50058: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3: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wangd.net/posts/list/0/4820735.page#8490905  抱歉拉龙王下水了,还问危险类别和防爆的关系,充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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