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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iensas2 于 2014-8-17 22:40 编辑
各位前辈,项目情况如下: 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丙类) 2. 250ml丙酮溶剂,在房间体积为234立方米的净化空间内敞口存放并需要经常搅动 3.因为是净化空间房间空气循环次数在55次以上,但新风换气次数暂时无法估算。 4.丙酮爆炸下限%(V/V):2.5%,闪点-20 问:1. 此情况是否应以gb50058为依据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如是,敞口直接暴露应为0级释放源。全部挥发后高于爆炸下限的10%。应视为爆炸危险区域。 2. 以建规25ml丙酮的体积小于房间体积的0.004(建规附录)。不视为甲类,依然为丙类,不考虑爆炸危险,思路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