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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2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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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20 22:11 编辑
依据: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推理:
高规哪里规定了,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没规定应设 → ↙
2、就是不需要设 → ↙
3、就是不应设。
结论:
我说不应设,是因为,你没按高规做。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果,一类高层住宅你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说明你没按高规做。
如法炮制——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依据: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推理:
建规哪里规定了,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没规定应设 → ↙
2、就是不需要设 → ↙
3、就是不应设。
结论:
我说不应设,是因为,你没按建规做。
建规非常非常清楚,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都不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如果,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你设自动启动装置,说明你没按建规做。
岂不乱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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