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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治学以诚

[规范条文] 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不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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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0: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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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2: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那里规定了,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发表于 2013-12-20 21: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20 22:11 编辑

依据: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推理:
高规哪里规定了,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没规定应设   → ↙
2、就是不需要设 → ↙
3、就是不应设。

结论:
我说不应设,是因为,你没按高规做。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果,一类高层住宅你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说明你没按高规做。


如法炮制——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依据: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推理:
建规哪里规定了,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没规定应设   → ↙
2、就是不需要设 → ↙
3、就是不应设。

结论:
我说不应设,是因为,你没按建规做。
建规非常非常清楚,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都不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如果,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你设自动启动装置说明你没按建规做。

岂不乱套?
     
发表于 2013-12-20 2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不怀疑老诚版主的职业素养。
尺短是怀疑老诚版主没认真看规范的“本规范用词说明”解释,或者是没分清“应”、“不应”的真正含义和用法,起码是用时太过随意且又不听大家劝告。
发表于 2013-12-31 1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6.1.8条: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对于二级负荷供电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换句话说,没有困难的情况下,都应首先采用自启动装置。按当下这种成熟的技术及条件,基本上采用自启动是没有困难的。结论:设置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的,都应采用自启动装置。(移动式机组就另说了)。
发表于 2014-6-23 1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真的问题多啊,那么多专家,干啥子?这么不严谨!
发表于 2015-5-9 09: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消防局的规定做的,连地下的储藏室内要求做
发表于 2015-5-9 21: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指的是住宅,商住楼的住宅户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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