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8-6-20 11:02:14

高层住宅的避难间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现在每套的一间卧室设置为避难间,现在图审提出,每间避难间需增加疏散照明,大家怎么看?

fitman 发表于 2018-6-20 11:25:11

让建筑换一个名称,如火灾时躲藏房等。其实这是建筑5.5.32的要求,本来就和避难间的要求不一样,也没说这是避难间,如果直接套用避难间的要求,那消离软管、自动报警等都要装上了。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8-6-20 11:35:26

fitman 发表于 2018-6-20 11:25
让建筑换一个名称,如火灾时躲藏房等。其实这是建筑5.5.32的要求,本来就和避难间的要求不一样,也没说这是 ...

这个解决办法可以

x01oct 发表于 2018-6-20 11:56:40

本帖最后由 x01oct 于 2018-6-20 11:58 编辑

同意2楼,这就不是避难间,建筑乱写

而且规范5.5.32也没说这是火灾时躲藏的房间,直接就写卧室就行,其余的规范怎么写,就怎么标。

话说回来,乙级防火门,住户装修的时候,估计没人管这个~~{:1_428:}~~

bingyu0923 发表于 2018-6-20 12:57:41

从没有做过应急照明和消防报警

taianwx 发表于 2018-6-21 14:31:20

避难间?呵呵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18-6-21 17:21:36

活久见{:1_428:}{:1_428:}{:1_428:}

handone 发表于 2018-6-22 11:26:16

这种改个名字就能规避规范设计要求的,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和感到困惑,这难道不算是违背规范的精神和实质要求吗?到底我们该如何执行标准规范,是抠其字眼,还是领会其要求本质?

我也遇见过,某一设备间下电缆夹层(夹层一面砌墙,另三面围栏),建筑取名为检修平台,因此规避了种种防火要求和措施,而水专业也未设灭火措施。如果是电缆夹层,则各种措施都要有,这算不算曲解规范的本意?此处它本质的功能不就是个电缆夹层麽?{:1_430:}{:1_430:}{:1_430:}{:1_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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