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20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帖最后由 叶一一 于 2017-12-22 19:03 编辑请广大电气设计师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有些内容应该整合到国家标准中 没有什么新意,照搬照抄国家和地方标准,有些条文,让人一头雾水。还不如将国家标准疑议的地方采用具体的设计措施搞一个实施指南,比这种强。 学习一下, 学习两下,希望增长知识 谢谢楼主提供相关资料来学习 3.2.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建筑物不需整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建筑物内部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在相应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3.2.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建筑或场所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建筑物内设置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则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
这两条有创意{:1_428:}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当建筑内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其公共部位及相关联的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个标准居然低于国标 当二类高层住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其所在管理区域无消防控制室时,其商业服务网点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我觉得规范最好少用“可”,不设也不违规? 3.2.6除住宅外,建筑物(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住宅排除在外,意外呀 3.3.4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并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出租或出售的商业单元,当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其应急照明可由该单元照明配电箱设专用配电回路配电。
这个还比较人性化 5.2.4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有以下几种:市电电源、自备发电机组、大功率蓄电池组(EPS)
江苏可以用EPS了 5.2.8消防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至少应保证火灾发生时建筑物内所有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相邻防火分区防排烟风机的正常供电。
这句话通顺吗? 5.4.1EPS装置可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电源,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动力系统的应急电源不宜采用EPS装置。
感觉前后矛盾 5.5.1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母排或消防专用配电柜
这两个区别场所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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