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26 12:00:02

有自喷无火灾自动报警的工程如何处理水流指示器等信号?

一学校3层食堂,水专业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专业按《建规》仅在每层厨房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在值班室,其余场所未设火灾自动报警。
1、值班室里只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各层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及泵房内湿式报警阀的前后信号阀等的信号如何处理?是置之不理还是该设个显示报警装置来接收这些信号?
2、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还是两者是各自独立的系统?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8-26 15:05:07

1.置之不理
2.可作为子系统,也可独立存在

tangz0 发表于 2016-8-26 17:22:49

学校食堂是人员密集场所,按建规8.4.1第3款。。。类似场所,水专业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8.3.4第2款设置的,从上看你的面积超3000了。应该上火灾自动报警了。

nicebin 发表于 2016-8-26 18:16:49

本帖最后由 nicebin 于 2016-8-26 18:18 编辑

这个应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理由不是3楼朋友的。
应是:第8.4.1条第13款,“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注意:这条可是强条!!

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26 19:03:17

tangz0 发表于 2016-8-26 17:22
学校食堂是人员密集场所,按建规8.4.1第3款。。。类似场所,水专业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8.3.4第2款设 ...

总面积确实超了3000,可不太理解。学校食堂是否算和“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类似建筑?按此条条文说明“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 ,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中学食堂在早中晚三餐时间为人员密集场所,可密集的时间毕竟不长;可燃物是桌子和椅子,容易发生火灾也谈不上。我们理解,此食堂不属于规范规定的类似建筑。不知对否

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26 19:18:36

nicebin 发表于 2016-8-26 18:16
这个应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理由不是3楼朋友的。
应是:第8.4.1条第13款,“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这一条条文规定的是设“雨淋和预作用系统”的场所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条文说明解释:“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 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可见,常规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不包含在内的。容易理解,因为列举的这些系统,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作为“眼睛”,或因系统工作特点需要自动报警系统提供动作依据。而常规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压力开关信号即可联动,故规范无规定。若所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都需设火灾自动报警,规范不会去罗列,而简单的指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可。

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26 20:41:46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8-26 15:05
1.置之不理
2.可作为子系统,也可独立存在

谢谢
2、我没把想问的意思说清楚,我想问的是:可燃气体报警是不是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的一种?或者说,设了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也认为是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突然觉得语文很差说不清意思了{:1_430:}

bcdchenp 发表于 2016-8-26 21:26:26

本帖最后由 bcdchenp 于 2017-2-7 22:53 编辑

就是自己喷

fitman 发表于 2016-8-27 10:09:39

1、湿式自喷系统确实不属于因联动要求而设自动警系统的一类。但如果设了自动报警系统,则它属于联动设备。
2、学校也是人员密集场所,按理是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规范对其网开一面。但在经济较好的地区,设计人员还是做上吧。

nicebin 发表于 2016-8-27 10:56:11

湿式自喷系统不包含在“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么?
哪位兄弟对水专业比较熟,请讲一件。

hbsjzsjy 发表于 2016-8-29 08:59:23

nicebin 发表于 2016-8-27 10:56
湿式自喷系统不包含在“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么?
哪位兄弟对水专业比较熟,请讲一件。

看看水专业规范的术语就明白了

tangz0 发表于 2016-8-29 09:05:06

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26 19:03
总面积确实超了3000,可不太理解。学校食堂是否算和“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类似建筑?按此 ...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hbsjzsjy 发表于 2016-8-29 09:12:20

tangz0 发表于 2016-8-29 09:05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

学校和(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哪个场所的用途类似?此条和人员密集有何关系?如果强调的是人员密集何不改为“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员密集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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