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cao 发表于 2016-7-20 20:09
回复 zz_197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06
是啊,不应采用TN-C.假如采用了TN-C,导线采用4x35,违反一般规范,不违反强条。
假如采用了TN-C,导线用3X25+1X16,就违反强条了。
假如采用TN-S,那采用4X25+1X16,不违反强条。
本帖最后由 rexcao 于 2016-7-21 20:54 编辑
zz_1973 发表于 2016-7-21 09:27
是啊,不应采用TN-C.假如采用了TN-C,导线采用4x35,违反一般规范,不违反强条。
假如采用了TN-C,导线用3 ...
您的意识是:CJJ89-2012的 7.3.3条 第1款 中的“保护接地线”是特指TN-C系统的PEN线,不是指TN-S系统的PE线啊?
http://scwww.scjst.gov.cn/news/center/show-990656.html 三(四) 里的这家单位,被处罚就太冤枉了
审查师的错,设计人没有据理力争,设计人也要买单。{:1_409:}
悲催的设计人。
四川参与处罚的审查师都要检讨了。按理说处罚至少要经过讨论的。
被冤枉的小白菜到哪里说理啊? CJJ89-2012术语 2.0.7"接地线"的解释:“接地端子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导体,叫做接地线”。
在CJJ89-2012编者的意识里“接地线”是可以与零线连接的,假如是TN-S系统,那PE和N是不能连接的。
所以在这本规范里“接地线”的含义与IEC里“接地线”的含义是不同的。
很多施工验收规范都是如此。
没有统一的定义,这是国情。不懂国情……嘿嘿! 还有些强条本身就是错的,拿这样的强条审图,真有草菅人命的感觉。
安全的概念有没有?不要总是看着强条。下了雨电死人就好像没责任似的。 我大广东就明确表示,审查依据不包括施工验收规范。
嗯,受教了,看来设计规范真的是要靠每个人,每个地区,自行理解的了。 本帖最后由 江祥明 于 2016-7-24 13:30 编辑
该规范7.3.3条“...应满足不平衡电流....”,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路灯配电为TN-S或TT系统,不存在PEN,保护接地导体中的不平衡电流怎么来的? 该条第1款:“...,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按此规定,当相线为35mm2,PE线也须为35mm2,而当相线截面为50时,PE线选择25mm2反而是满足要求了? PE线截面的选择,应按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来设计,归根结底是要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截面要求(满足此点即已自动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满足通过故障电流时的动、热稳定要求,满足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灵敏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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