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0:27:17

这条管理办法规定究竟是啥意思?

这条管理办法规定究竟是啥意思?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405/t20140509_217878.html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疑惑:
如果升版后的规范规定条款没有变化,《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简单一条“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规定就将原规范管理组的所有标准解释废除,是不是没有道理?
如果《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是针对升版后的规范修订条款,那么其第十四条是不是应该改为“标准规定条款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0:43:21

若仅从字面理解的话,强烈反对《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这条规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0:44:48

想偷懒,也不是这种偷懒法。

495122 发表于 2016-5-4 10:57:29

如果本《办法》能够严格贯彻执行,这一条不算什么,不是还有第九条吗?怕的是有选择性的执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1:07:59

495122 发表于 2016-5-4 10:57
如果本《办法》能够严格贯彻执行,这一条不算什么,不是还有第九条吗?怕的是有选择性的执行。

有两方面的原因,才导致在下的强烈反对:

一方面,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等同一刀切地将新、旧规范完全割裂,不利于学习和理解,也不利于发扬和传承。
另一方面,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自己属下的标准定额司却又不执行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才使得其十四条越发没有道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14:5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1:19:4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14
这个办法等于授权编写组,可以任意胡扯。

能拯救 建筑电气界的唯一 救星,只有《建筑电气》这本杂志了 ...

这个办法等于授权编写组,可以任意胡扯——老诚话说得难听些,但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实施后果,好像和老诚说的,差得不是太多。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20:4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1:21:4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20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条文都做不到科学、准确 ...

有道理。

点个赞!{:1_41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27:38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39:0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1:55:24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27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

呵呵。

依样画葫芦,人家也有的——


做到没有?人家不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5-4 11:55:55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1:39
如果我编火规,我就把我自己的电话号码写规范上,欢迎任何人,任何时间打电话讨论规范的问题,万一规范真的 ...

老诚在做白日梦?{:1_43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3:34:3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5-4 1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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