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问题
再议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问题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686-1-1.html
[规范条文] 20160118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问题的回复
感谢 tangz0 先生提供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的正式盖章回复函,2016年第3期《建筑电气》杂志也在第38页全文刊发了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内容。
表面看起来,一切纷争,就此尘埃落定。
果真如此吗?
有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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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16w1 发表于 2016-2-23 10:12
回答已经说明人家在努力了,
可是,狡辩,也是一种努力。
不是吗?
我仅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规范不明确时别人质疑,他必须要答疑以维持权威。说是狡辩,但对于他来说在未作最终答疑前也还是有两种选择的,一种是"应做"一种是"不做"。结果选择“应做”说明他苦思冥想之后觉得确实还是要做,所以一切解释都从"应做"来说。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6-3-30 09:52
我仅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规范不明确时别人质疑,他必须要答疑以维持权威。说是狡辩,但对于他来说在未 ...
从人性,那是另一说!
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的正式盖章回复函,以四份标准规定得出“综上所述”,属于偷换概念,逻辑颠倒,又是另一回事了。 他当然无法非常严谨的从已有规范条文得出他自己觉得正确的结论。但关键是这确实是“他觉得正确的结论”,过程可以是虚的,结论是实的。虽然在其他人来看这个结论可能仍是有争议的。 我可以接受这个结论。
但是,堂堂一个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居然开列四份国家标准,“过程可以是虚的”,滑天下之大稽。 如果他们认为,确实是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过失,根本无需开列这四份国标(这些国标根本说明不了什么),补充说明即可。
死不认错,错上加错! 我只希望他能将其它一些更久远更重要的问题,如应急照明配电做法,三级是否末切等也一一以权威文件、纪要的形式明确下来(最好下次写入规范)。哪怕论证过程同样不够严谨。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6-3-30 10:12
我只希望他能将其它一些更久远更重要的问题,如应急照明配电做法,三级是否末切等也一一以权威文件、纪要的 ...
是的。
有一说一,有二说二。
别牵强附会,或肆意歪曲规范原有的规定。
你可以说原来的规定有缺陷,但不能歪曲原有的规范规定。
上述的1~4,能得出下面的“综上所述”吗?
胡扯!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6-3-30 10:43
2016年第3期《建筑电气》杂志也在第38页全文刊发了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的回复内容。
居然发生了这等样的事,杂志为虎作伥了。
老诚版主又大嘴巴了。{:dizzy:}
杂志社是实事求是,原文照登,何错之有?
1、6.5.1条6款,是得不出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综上所述”的!
2、4.3.1.9条款,是防火门监控器的要求,是得不出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综上所述”的!
3、4.6.1条2款(看看清楚),是得不出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综上所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