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场所判定依据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5-9-18 08:51 编辑GB 500058-2014中附表B中,不少液体闪点大于60度,但存在爆炸极限。存在这些物质的场所在什么情况需认定为爆炸场所?什么情况不认定为爆炸场所?
逻辑、规范上的依据是什么? GB 500058-2014中附表B?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9-18 08:52
逻辑、规范上的依据是什么?
规范这点没太明确,这样表述: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且处在爆炸的上限与下限之间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9-18 09:25
规范这点没太明确,这样表述: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且处在爆炸的上限与 ...
这个反映在 3.1.2 条了。
3.1.1 条 1 款,已经定性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了。 谢谢李总的防爆知识普及。{:1_282:} 友情提示: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柴油的闪点范围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柴油闪点的原《高规》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特别注意柴油闪点的14版《建规》要求
一句话就是:能达到爆炸极限,存在引爆源条件就为爆炸场所。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41
3.1.1 条 1 款,已经定性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了。
新爆规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划分,最明显的是由易燃易爆液体上升为可燃液体{:4_103:} 对于楼主的问题,应该看操作温度,操作温度大于60度的,就要考虑。不大于,就根本都不用想。 山水2012 发表于 2015-9-18 11:58
一句话就是:能达到爆炸极限,存在引爆源条件就为爆炸场所。
我理解,能达到爆炸极限,就是爆炸场所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39
这个反映在 3.1.2 条了。
我理解是3.1.1条已经规定了什么是爆炸场所以及哪些地方应作爆炸环境电气设计,3.1.2条只是说明发生爆炸的条件,跟3.1.1条是相对独立的 前面的三条满足,就可不舍为防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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