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9-18 08:50:48

防爆场所判定依据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5-9-18 08:51 编辑

GB 500058-2014中附表B中,不少液体闪点大于60度,但存在爆炸极限。存在这些物质的场所在什么情况需认定为爆炸场所?什么情况不认定为爆炸场所?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9-18 08:52:53

逻辑、规范上的依据是什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09:43

GB 500058-2014中附表B?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14:33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9-18 08:52
逻辑、规范上的依据是什么?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9-18 09:25:16

规范这点没太明确,这样表述: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且处在爆炸的上限与下限之间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39:35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9-18 09:25
规范这点没太明确,这样表述: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且处在爆炸的上限与 ...

这个反映在 3.1.2 条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41:51

3.1.1 条 1 款,已经定性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了。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9-18 10:08:14

谢谢李总的防爆知识普及。{:1_28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11:53:24

友情提示: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柴油的闪点范围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柴油闪点的原《高规》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特别注意柴油闪点的14版《建规》要求

山水2012 发表于 2015-9-18 11:58:41

一句话就是:能达到爆炸极限,存在引爆源条件就为爆炸场所。

山水2012 发表于 2015-9-18 12:00:3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41
3.1.1 条 1 款,已经定性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了。

新爆规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划分,最明显的是由易燃易爆液体上升为可燃液体{:4_103:}

whitepigeon 发表于 2015-9-18 13:15:39

对于楼主的问题,应该看操作温度,操作温度大于60度的,就要考虑。不大于,就根本都不用想。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9-18 14:02:52

山水2012 发表于 2015-9-18 11:58
一句话就是:能达到爆炸极限,存在引爆源条件就为爆炸场所。

我理解,能达到爆炸极限,就是爆炸场所

tianyi2002 发表于 2015-9-18 14:35:1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8 09:39
这个反映在 3.1.2 条了。

我理解是3.1.1条已经规定了什么是爆炸场所以及哪些地方应作爆炸环境电气设计,3.1.2条只是说明发生爆炸的条件,跟3.1.1条是相对独立的

crowdbus 发表于 2016-2-19 21:05:50

前面的三条满足,就可不舍为防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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