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菜
发表于 2015-9-17 08:13:50
这文是否跟国务院当年要求审图的文有冲突?如有冲突,当属无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08:15:28
取消和调整审图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业务——
这句啥意思?
审图公司啥时候“在审查过程中”承担了“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业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08:53:30
小菜 发表于 2015-9-17 08:13
这文是否跟国务院当年要求审图的文有冲突?如有冲突,当属无效
比较颠覆,现在正处于晕晕乎乎的状态。{:dizzy:}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ADMQVO3eZm7yvJ3anAV-BBFdqoI41vhfy0h0ORtXRMt_1xednyKnKw5b_OzdN6MlODVeI5CL6yreyc_S8pNv9OeZzheQaSsf-na0GVSXIK
建设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gz/201305/t20130507_213639.html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0:16:45
rainmen_73发表于 半小时前
个人理解这是建设方去操心的问题,不做业主就不必管这么多;以不变应万变。设计、审图都能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才是正道
尺短寸长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施工图设计是不是必须经审图、是不是审图合格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设计、审图不管这些,恐不太现实。
zz_1973
发表于 2015-9-17 11:51:08
设计会出错,审图也会出错。
审图的权利没有限制,这个权利就像老虎,没有被关进笼子里,那迟早就要出问题。
就像很多领导干部开始都是较为优秀的,只是手中的权利没有约束,时间长了,有些人就开始放逸了。
审图人员就会比领导干部好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2:09:01
zz_1973 发表于 2015-9-17 11:51
设计会出错,审图也会出错。
审图的权利没有限制,这个权利就像老虎,没有被关进笼子里,那迟早就要出问题 ...
没有说错,确实如此。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4:26:01
rainmen_73 发表于 1 小时前
其实类似的还有医生医疗水平、责任事故认定。问题是行业有监督,监督之再监督,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公正公平?
尺短寸长
不管怎样,人家有监督有仲裁,有事总有告的所在。
现在审图,意见相左,告的地方都没有,设计一方绝对处于弱势一方。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9-17 14:55:5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4:26
rainmen_73 发表于 1 小时前
其实类似的还有医生医疗水平、责任事故认定。问题是行业有监督,监督之再监 ...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可想来也不是本帖所提之一纸文件可以解决的。我在设计单位时对审图意见也多有不以为然,到了审图部门又觉得不少设计图纸确是毛病重重。总结下来,遇到技术问题总认为自己是对的别人错的, 可争执不下时不知谁来仲裁才能大家服气?最终还是靠“权威”、“砖家”下定论?说句不好听的,就算王总丁总来发话还有人不待见吧{:titter:}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5:16:44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9-17 14:55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可想来也不是本帖所提之一纸文件可以解决的。我在设计单位时对审图意见也多有不以为然 ...
有个上诉、仲裁的机构,总好于没有吧?
当然,这个机构的组织、人员,得靠谱、负责才行。即便不能解决所有的疑难问题,但对大部分显而易见的差错问题,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至于王总丁总来发话,那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不具普适性。{:tongue:}
zz_1973
发表于 2015-9-17 15:21:11
可以在每个省里设立仲裁机构,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网络这么方便,可以免去车途劳顿,效率应该不会很低。
就算是个大工程,(运行一段时间后)有争议的内容也就两三条吧!
总之,有不负责任的审图,就得有负责任的仲裁机构,不能缺。缺了就是制度不完善。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9-17 16:29:51
zz_1973 发表于 2015-9-17 15:21
可以在每个省里设立仲裁机构,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网络这么方便,可以免去车途劳顿,效率应该不会很低。
...
“现在网络这么方便”,我早有个梦想:现行的每本规范都有一个专门的论坛,设计可以发帖提问,有解释规范的权威负责对集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解答并可作为以后执行的依据。这个梦做到今天还没实现呢{:cr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6:52:11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9-17 16:29
“现在网络这么方便”,我早有个梦想:现行的每本规范都有一个专门的论坛,设计可以发帖提问,有解释规范 ...
支持“现行的每本规范都有一个专门的论坛,设计可以发帖提问,有解释规范的权威负责对集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解答并可作为以后执行的依据”这个梦想。
不过,有些“权威”不一定乐意了哦:虽利国利民,但这可是花时间费精力不赚钱的“赔本买卖”。
PS
在此再次感谢 GB 50057-2010(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编制组的无私奉献。{:4_11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7:34:21
rainmen_73 发表于 22 分钟前
防雷规范编制组做了什么?我还有不少疑问如T1级SPD到底怎么用?防雷引下线数量间距如何要求?有符合规范的新图集出来吗
尺短寸长
至少人家能做到有问必答,就这,必须点赞。{:4_12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7:37:35
看看这个,啥感觉?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9-17 17:41:4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9-17 14:26
rainmen_73 发表于 1 小时前
其实类似的还有医生医疗水平、责任事故认定。问题是行业有监督,监督之再监 ...
中国这么多年来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技术设计人员绝对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