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38号
沪府发〔2015〕38号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4/nw38935/nw38936/u26aw44819.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5年9月6日 )
四、深化投资体制和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改革
(三)推进建设管理审批改革。巩固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取消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的改革成果。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将当前建设单位抽取审图公司的方式,改革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审图公司。取消和调整审图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业务,收回审图公司所承担的有关政府职能,审图公司就此做出的结论一律无效。明确审图公司审查情况备案为告知性备案,禁止以备案为由实施变相审批。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把审查情况的备案作为前置条件,以此为依据所做出的结论一律无效。清理审查情况备案内容,取消与审图无关内容。
有请知道内情的大侠解读一下上述这段文字的相关内容和准确意思,谢谢。{:4_117:}
政府公文晦涩难懂,非一般人能够解读!
即便能够解读,执行成啥样只有天知道! 和规范一样,读起来头头是道,执行起来无从下手 读出两点不一样的东东:
1、以前说是把消防审查交给审图所,现在看来不会施行了。
2、以前不知道上海搞“建设单位抽取审图公司”,我去过的几个地方都一直是“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审图公司” 有审图人员问:
摇号取消了。审图公司做出的结论无效(取消和调整审图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业务,收回审图公司所承担的有关政府职能,审图公司就此做出的结论一律无效)是什么意思?审图情况为告知性备案?
是不是甲方也可以选择不审图?因为没有审图合格证甲方可以办所有的手续?
以前没有审图合格证是不好办施工许可证的,现在没有也好办了,对吗?
审图公司就此做出的结论一律无效...
要审图公司干么...
奇葩的规定..
王主编附体阿.. 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把审查情况的备案作为前置条件,
以后施工开工,不需要审图单位盖章了么? chipy 发表于 2015-9-16 17:01
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把审查情况的备案作为前置条件,
以后施工开工,不需要审图单位盖章了么?
明确审图公司审查情况备案为告知性备案,禁止以备案为由实施变相审批。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把审查情况的备案作为前置条件,以此为依据所做出的结论一律无效——
明明白白,写得一清二楚。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5-9-16 18:33 编辑
感觉审图公司现在的职责是指出错误,没了政府职能撑腰,审图所的意见就只能给监理和质检部门看了。
监理和质检可以根据审图意见要求设计院更改。
设计院有委屈也可以坚持不改,因为终究是设计院对自己的图纸负责,为什么非要按照审图所的意见改。
技术上应该是可以探讨的。
但是谁说了算就应该谁负责!
审图所是不负责任的,不应该由审图所说了算,让不负责任的人说了算就是瞎胡闹!
负责任的是设计院、质检站,所以本来就应该设计院、质检站说了算。
这样审图所高高在上的日子就到头了。回归技术本色。审查意见给各方作为参考!
好啊!上海市政府!赞个!{:4_117:}
上海的电气设计人员是全国最有福气的了! 没有制约的权利终究会转变为腐朽。
成立审图机构的同时就应该成立申诉机构,但是一直没等到。 "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审图公司"
审图公司或许会向着图纸优化的方向靠拢,这样才会更多的获得建设单位的青睐。
建设单位花钱是要见效益的。
水平不高、应付差事、盖章了事的审图公司不可能在上海存在了。
我期待着上海市政府的举措能很快在全中国推广、实行!
这些事情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着很美,最后还是一切如旧。 zz_1973 发表于 2015-9-16 18:03
感觉审图公司现在的职责是指出错误,没了政府职能撑腰,审图所的意见就只能给监理和质检部门看了。
监理和 ...
这样 审图类似于咨询机构了...
那是不是不要审图这道关 也可以呢? chipy 发表于 2015-9-16 21:39
这样 审图类似于咨询机构了...
那是不是不要审图这道关 也可以呢?
取消和调整审图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业务,收回审图公司所承担的有关政府职能——
当初成立审图公司时的培训课上,建管办副主任明确审图机构代表了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管控。
这次沪府发〔2015〕38号文通知中的“收回审图公司所承担的有关政府职能”说法,是很大的一个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