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sjzsjy 发表于 2015-5-21 17:25:31

有不懂的问题,让大佬给你解决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理事成员单位:    根据华东、东北、中南、西南、华北、华南六个学组成立会议纪要,现面向分会内全体理事成员单位,征集电气设计热点难点问题,请各单位下载附件中的表格,在本单位范围内,征集问题,并按照分类填写在表格中(可不用附上答案),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9点前,回复到本邮箱(或xiaoxy@cadg.cn),我们将会把各单位提交的问题汇总,在5月28日召开的常务理事会议上集中进行讨论。谢谢配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1 18:57:56

大佬的意见,能作为设计依据否?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8088-6-1.html
实录2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研讨会会议纪要”(西安会议)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8088-7-1.html
实录37
[电气资讯] 蛮有意思的“共识”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932

建规的消防母线分段投票,可见一斑。

大佬意见不统一,热热闹闹来投票;
一次票选不满意,再来一次见分晓。
投票结果怎么样,大家都说不知道;
宣贯讲课一公布,目瞪口呆哄堂笑。{:lol:}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21 19:39:06

附件在哪里?

chipy 发表于 2015-5-21 19:39:19

建议先给专家好好补下语文课.
规范编的歧义百出.技术问题是一方面,表达问题更重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8:45:31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5-22 11:44 编辑

提两个问题试试,请具备理事成员单位的大侠转交大佬们讨论决定(给个投票结果也行):

第一个问题:
在中国,住建部貌似没有发布过任何一本 GB 标准强制要求建筑物内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那么就意味着大家可以遵照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6.4 章节“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规定,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动作于报警或切断电源,确保消防电气安全即可。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但是,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不答应(估计丁主编认为怎能如此简单呢,是不是?),制定出的规定原则是(按 hbsjzsjy 意见补充:指在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电气火灾防护措施):
建筑物不设置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超过8只,可不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否则,监控电气火灾,必须做到——
1、只要建筑物设置消防控制室,你就得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即便建筑物不设置消防控制室,你防范电气火灾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超过 8 只,就得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请问:上述 13 版《火规》的这个规定,有无道理?
PS
只要达到防范电气火灾的最终目的,你管我设不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二个问题:
最近我们做了一个丙类仓库,因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设有消防控制室,电气设计人员就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业主方拿到电气施工图,对仓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很有意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资不菲),发文要求设计院取消(要求设计院签字认可),且认为中国所有的防火规范,无强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定。同时,业主方指出,13 版《火规》对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也非强制要求,措辞是“可”,业主有权要求设计院取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请问:我们设计院能签字认可业主取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吗?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5-22 08:58:2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5-22 09:00:24

lightfish 发表于 2015-5-22 09:06:09

太刺激了,占座听讲课!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16:19

电气火灾监控:1.按新建规设置就行了。其余场所,不需要设置“系统”,即只是单个装置。
2.消防负荷不设。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19:00

火规3.1.6,对于单个探测器带隔离装置的,没必要。对不带的,32点有争议(到底是怎么来的数字),50点行不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9:19:09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16
电气火灾监控:1.按新建规设置就行了。其余场所,不需要设置“系统”,即只是单个装置。
2.消防负荷不设。

1.按新建规设置就行了——哪有规定?
2.消防负荷不设——规定是有,但道理何在?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21:5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8:45
提两个问题试试,请具备理事成员单位的大侠转交大佬们讨论决定(给个投票结果也行):

第一个问题:


高度大于50米的丙类仓库设置,否则就取消算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9:25:34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21
高度大于50米的丙类仓库设置,否则就取消算了

依据何在?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22 09:35:3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9:25
依据何在?

我现在设计电气火灾系统,就只看新建规10.2.7.火规啥的都不看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2 09:39:35

消防培训,讲课老师发言:
A 类问题:违反“强条”:整改!发生多起通报;直至降级!发生严重事故,吊销设计资质。
B 类问题:违反“强规”:责令修改。
C 类问题:违反“强规”中的“宜”、“不宜”——
发生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如果你没遵守“强规”中的“宜”、“不宜”与事故沾边,你脱不了干系:
1)你没遵守“强规”中的“宜”、“不宜”,在发生的事故中占主因,你负主要责任;
2)你没遵守“强规”中的“宜”、“不宜”,在发生的事故中占次因,你负次要责任。
你没遵守“强规”中的“宜”、“不宜”,与发生的事故无关,你才能不需要负责任。

合着审图、消防建审都不需要负责,违反“强规”中的“宜”、“不宜”,都是设计人员负责啊。{: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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