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己的理解整吧,审图提出意见按人家的改呗
规范编得。。。。
害得大家。。。。
留点破绽,下次修订{:lol:} 按江苏省部分专家的意见,第10.3.1条和10.3.5条有母子关系,10.3.1条里提到的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这样理解出来的人员密集场所倒是挺靠谱的,但问题是从规范本身来看,并列的条文之间母子关系存在吗?要怎么证明它们有母子关系?{:lol:} 1179276821 发表于 2015-5-15 16:33
按江苏省部分专家的意见,第10.3.1条和10.3.5条有母子关系,10.3.1条里提到的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这样理解 ...
如此认识,恐难成立:
1、10.3.1条和10.3.5条,属于并列条款;
2、10.3.1条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的场所,不一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0.3.5条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不一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这规范编的,大家想破脑袋也不得要领。
连专家都猜不透规范编制人员想干什么。
orz !{:4_126:} 以前老建规有个50人的规定,新的在哪里呢 新《建规》没有“人员密集”的定量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这个问题 王主编宣贯的时候,把这个问题问过他,可惜 王主编只挑了几个简单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忽略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5 15:54
宏观,大家都知道;
具体,大概编制人自己都没搞清楚。
关于人员密集建筑很关键的几个问题。
可惜,王主编不回复。
这个搞不清楚,随便可以被提强条。。 chipy 发表于 2015-5-17 16:21
关于人员密集建筑很关键的几个问题。
可惜,王主编不回复。
这个搞不清楚,随便可以被提强条。。
王主编回复了又能怎样?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吗? hbsjzsjy 发表于 2015-5-18 08:33
王主编回复了又能怎样?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吗?
不能当作依据.不过,本来比较模糊的东西.
至少被审图提的时候,可以说王主编说过........
可以当作跟审图沟通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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