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了新《民规》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款,提前害怕了
近日我正组织编写《深圳建筑工程设计及审图疑难解析》,于是博览群书、广采众长成为新常态。今天读到新《民规》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款(13.7 系统供电),本想他山之石、好好借鉴一把的,不料让我提前感到害怕了——该小节的文字表述,累赘重复、颠三倒四且不说,问题、矛盾和错误叠出!弄得其他章节文字我不敢去看了。新民规一旦就照此模式编制及实施下去,必将还像现有民规一样,会继续掀起声讨乃至责骂的江湖巨浪的;后果堪忧,也真的不堪设想~ 民规列身国标六年有余,惊涛骇浪早已化为过往云烟 民规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今天以13.7.4条为例,先说三点:一、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应急电源”一词不可滥用。它只适合用于表征“一级负荷中的特别负荷”的第三电源;它不适用对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的表述。但是到了新《民规》,对不起,一些“应急电源”表述,显然用错位置了。这将导致概念紊乱,也容易让设计人违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3.0.9条 (强条)。 二、13.7.4条第2款“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两路低压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大家看这句话由毛病不?——有的!那个红字就是问题。估计它心里想表达的是:双重电源切换之后的一路电源(低压),再与一路自备应急电源(低压),从而构成两路低压电源。但它口头上却明显没说清楚这层意思。 三、13.7.4条第3款:二级负荷应由一路10KV的2台变压器的两个回路,或者一路10KV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这个红色字体是毛意思?是指临近变电所的其他变压器?难道不能采用380V自备发电机?! 以上三点讲的都是问题和错误。至于累赘和矛盾的(比如关于切换的表述),都懒得提了。 民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民意调查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9857-1-1.html 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日期: 2014年08月18日 【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6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回主编制单位。
单 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110003)
联 系 人:王金元
电子信箱:wangjinyuan@vip.163.com
电 话:024-62123542
传 真:024-23861071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
2014年8月1日
早看过了
发现好多 N 年前就提过的意见,这次只字未改,已没有功夫和兴趣陪他们玩了。 特别是电气防火一章,本来还稍微明白的,看了后不知咋设计了 民规号称要升级为为国标了...
电气设计者的不幸啊. 审图者要好好把关,莫把民规当成圣旨,酌情取之,尽信书不如无书,,, panrqkk 发表于 2015-3-13 12:22
审图者要好好把关,莫把民规当成圣旨,酌情取之,尽信书不如无书,,,
有审图者曰:规范就是要严格执行,即便错了也要严格执行;规范错了非我错,我不执行是我错。
呜呼哀哉!
出了本火灾报警规范,把大家祸害惨了,现在别再修改民规了!!!!等新的防火规范出来,有些大神会要求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两条母线,一条消防,一条非消防;我很伤心地告诉大家,成都已经有审图的大神要求发电机的母线分成消防和非消防两条母线了,不分就说你违反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