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sjzsjy 发表于 2015-3-24 12:37:57

这个“宜”字着实让人头痛,住宅大部分都是注重投资利益回报的开发商投资,总想钻点规范的空子,有的设计院为了生存,不得不屈从开发商,是“宜”都不执行。如果你执行了,人家可能就跑到别的设计院了,所以领导也很恼火,人家可以,怎么到你这就不行了,影响了公司效益谁负责?真是一把辛酸泪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24 13:32:02

确实就是这么回事。

开发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贴着规范的底边“走”对设计院提设计要求,设计院的领导大都持“人家设计院能这么干,你就不能干”、“看你都这么得罪甲方,我们还如何接活”的态度。

一个“宜”字两行泪。{:4_105:}

wztjms 发表于 2015-3-24 14:11:30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5-3-30 14:48:14

大鼻山 发表于 2015-3-12 22:10
今天以13.7.4条为例,先说三点:
一、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应急电源”一词不可滥用 ...

1、何为“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在民规附表A的注3 本表未包含消防负荷分级,消防负荷分级见第3.2.2条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而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死循环!真不知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是何种负荷。
2、建议末端切换此配电方式不能随意放大,应严格按防火规范执行,不然真的像措施一样,是一级负荷都末端切换了。本来末端切换就无实际意义。设计当中,正常工作回路和备用回路都是同一路经走向,如果破坏都一样不能正常工作。

zhangwh 发表于 2015-3-31 08:42:49

学习了,大鼻山辛苦

lwix1103 发表于 2015-3-31 12:09:32

大鼻山 发表于 2015-3-12 22:27
三、13.7.4条第3款:二级负荷应由一路10KV的2台变压器的两个回路,或者一路10KV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 ...

由变压器引出的 做主电源,备用电源引自另外独立配电系统,比如市政电或临近其他单位的变压器吧?

lwix1103 发表于 2015-3-31 12:11:33

大鼻山 发表于 2015-3-12 22:22
二、13.7.4条第2款“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两路低压 ...

感觉像是对着应急照明说的,两路电源+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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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今天读了新《民规》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款,提前害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