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6 21:26:04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2LotPtQWuySFZ60vfTC

DGJ32/J67-2008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wga918 发表于 2015-3-7 08:23:50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型超市中可以看到类似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2:06:46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08:23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 ...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lG5p3m_6gc9HAmeatkdmXmhfBYNJn0kBCf4vYN1p5gOFEHkCmL_RUGBtjgQ8Q0MnlAseM9yVprtlPtQ95wjBiynGAeGAcu19DuONdU2fE8i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三、照明4、大型商业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其面积很小,S<400m2 )出口是否需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答:此问题的前提是大型商场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对此,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例图1中S<400m2的商铺就需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例图2中S<400m2 的商铺则可不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当隔墙采用玻璃、镜面等容易造成视觉对空间上的错误识别时,S<400m2 的商铺也建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根据《民用(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第1款及《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已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时,审图不应判错。在不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会影响安全疏散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建议提出不设的意见以节约投资、节省电能消耗。

对江苏省的地标不是很了解,若DGJ32/J67-2008这份标准作废,按道理应该是发生在“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之后的事了。有请 wangsx8210 告知 DGJ32/J67-2008 这份标准作废的日期,有否新版替代?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2:31:15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08:23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 ...
对了,要问——
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为何会有此说?

PS
发现很多大中型商业建筑中的商铺,隔断是到顶的。

wga918 发表于 2015-3-7 15:25:32

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ga918 发表于 2015-3-7 15:30:56

我个人的理解,营业厅中的商铺,就是一个营业大厅,中间或者局部有许多小的商铺,如果整个层面的商铺是采用建筑墙体隔断到顶,就没有“营业厅中的商铺”的说法;而且通常建筑专业会把隔到顶的商铺与其他大厅采用防火分区分开。

wga918 发表于 2015-3-7 15:38:59

个人认为,“商业建筑中的商铺”与“营业厅中的商铺”,还是有区别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8:49:41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15:25
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有劳 wangsx8210 给个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网址或文号,谢谢。

同时非常非常疑惑,“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是一件奇葩之事——
新版《建规》还未出生呢,江苏消防总局捏死DGJ32/J67-2008 ,让人家如何做设计啊?{:4_10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8:53:37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15:30
我个人的理解,营业厅中的商铺,就是一个营业大厅,中间或者局部有许多小的商铺,如果整个层面的商铺是采用 ...

对呀,当中一个营业大厅,边上有很多商铺(隔断到顶)——商铺也是要营业的,很多商铺面积也不小,DGJ32/J67-2008 的2.0.4 条似乎也能适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9:12:25

呵呵,查到了。

http://www.js119.com/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14-11-18/76487.html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建科614号

也够格入选“天朝建筑电气实录”。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9:19:22

怪事年年有,最近特别多。

wga918 发表于 2015-3-8 08:05:5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8:53
对呀,当中一个营业大厅,边上有很多商铺(隔断到顶)——商铺也是要营业的,很多商铺面积也不小,DGJ3 ...

请教尺总: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8 10:18:22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8 08:05
请教尺总: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 ...

非火灾情况下的备用照明,不归 GB 50016 管,而 JGJ 48-2014 的 7.3.12 条也回避了商铺这个问题作了一刀切(一刀切不合适)的规定。

若要我说,个人意见是:

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
应该算——理由是:一则它要营业;二则营业厅并无最小面积规定。

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的。
标准没写好,我说不管用。
类似这种“只有20平米左右的”商铺,备用照明可以不设:20平米左右(包括不超200平米)的商铺,柜台、货架(或展台)一布置,余下的空间就极为有限了。了不起消防疏散照明兼顾一下就得了(就按06版《建规》的50人的人员密集场所概念决定好了),没必要小题大做。

P 民之言,说了不算。{:tongue:}

wga918 发表于 2015-3-8 10:37:5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8 10:18
非火灾情况下的备用照明,不归 GB 50016 管,而 JGJ 48-2014 的 7.3.12 条也回避了商铺这个问题作了 ...

我也认为不需要,只有大于200平米的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营业厅。但是我们这里有个地方的审图意见就需要设置,情况是这样:大型商业楼,每层分隔成采用建筑承重墙体隔到顶的许多商铺,面积10~30平米不等,每层除了小商铺就是走道、电梯、楼梯,业态未定。审图意见:营业厅未设置备用照明,违反《商规》第7.3.12.1条。

wga918 发表于 2015-3-8 10:39:27

其实利用消防应急照明替代非消防的备用照明,我也认为不妥:一是备用照明时间长,二是疏散照明采用了智能型,只有消防状态才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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