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fangyuhehe

[求助] 求助尺总,<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6 21: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2LotPtQWuySFZ60vfTC

DGJ32/J67-2008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发表于 2015-3-7 08: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型超市中可以看到类似的。
     
发表于 2015-3-7 12: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08:23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 ...


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三、照明
4、大型商业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其面积很小,S<400m2 )出口是否需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
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答:此问题的前提是大型商场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对此,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如例图1中S<400m2的商铺就需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例图2中S<400m2 的商铺则可不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
  
当隔墙采用玻璃、镜面等容易造成视觉对空间上的错误识别时,S<400m2 的商铺也建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根据《民用(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第1款及《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已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时,审图不应判错。在不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会影响安全疏散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建议提出不设的意见以节约投资、节省电能消耗。


对江苏省的地标不是很了解,若DGJ32/J67-2008这份标准作废,按道理应该是发生在“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之后的事了。
有请 wangsx8210 告知 DGJ32/J67-2008 这份标准作废的日期,有否新版替代?
     
发表于 2015-3-7 12: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08:23
江苏省的这本规范已经作废,但是术语可以参考,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在很多大 ...

对了,要问——
营业厅中的商铺:是指在营业厅中不隔到顶的小商铺——为何会有此说?

PS
发现很多大中型商业建筑中的商铺,隔断是到顶的。
     
发表于 2015-3-7 15: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发表于 2015-3-7 15: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的理解,营业厅中的商铺,就是一个营业大厅,中间或者局部有许多小的商铺,如果整个层面的商铺是采用建筑墙体隔断到顶,就没有“营业厅中的商铺”的说法;而且通常建筑专业会把隔到顶的商铺与其他大厅采用防火分区分开。
     
发表于 2015-3-7 15: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商业建筑中的商铺”与“营业厅中的商铺”,还是有区别的。
     
发表于 2015-3-7 18: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15:25
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有劳 wangsx8210 给个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网址或文号,谢谢。

同时非常非常疑惑,“这本规范作废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是江苏消防总局通知的,同时执行新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是一件奇葩之事——
新版《建规》还未出生呢,江苏消防总局捏死DGJ32/J67-2008 ,让人家如何做设计啊?
     
发表于 2015-3-7 18: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7 15:30
我个人的理解,营业厅中的商铺,就是一个营业大厅,中间或者局部有许多小的商铺,如果整个层面的商铺是采用 ...


对呀,当中一个营业大厅,边上有很多商铺(隔断到顶)——商铺也是要营业的,很多商铺面积也不小,DGJ32/J67-2008 2.0.4 条似乎也能适用。
     
发表于 2015-3-7 19: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查到了。

http://www.js119.com/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14-11-18/76487.html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建科[2014]614号

也够格入选“天朝建筑电气实录”。
苏建科[2014]614号.rar (385.51 KB, 下载次数: 0)

     
发表于 2015-3-7 1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事年年有,最近特别多。
     
发表于 2015-3-8 08: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7 18:53
对呀,当中一个营业大厅,边上有很多商铺(隔断到顶)——商铺也是要营业的,很多商铺面积也不小,DGJ3 ...

请教尺总: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的。
     
发表于 2015-3-8 10: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3-8 08:05
请教尺总: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 ...


非火灾情况下的备用照明,不归 GB 50016 管,而 JGJ 48-2014 的 7.3.12 条也回避了商铺这个问题作了一刀切(一刀切不合适)的规定。

若要我说,个人意见是:

隔到顶的商铺是否属于营业厅?
应该算——理由是:一则它要营业;二则营业厅并无最小面积规定。

其内部是否需要按照《商规》设置备用照明?特别是只有20平米左右的。
标准没写好,我说不管用。
类似这种“只有20平米左右的”商铺,备用照明可以不设:20平米左右(包括不超200平米)的商铺,柜台、货架(或展台)一布置,余下的空间就极为有限了。了不起消防疏散照明兼顾一下就得了(就按06版《建规》的50人的人员密集场所概念决定好了),没必要小题大做。


P 民之言,说了不算。{:tongue:}
     
发表于 2015-3-8 10: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8 10:18
非火灾情况下的备用照明,不归 GB 50016 管,而 JGJ 48-2014 的 7.3.12 条也回避了商铺这个问题作了 ...

我也认为不需要,只有大于200平米的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营业厅。但是我们这里有个地方的审图意见就需要设置,情况是这样:大型商业楼,每层分隔成采用建筑承重墙体隔到顶的许多商铺,面积10~30平米不等,每层除了小商铺就是走道、电梯、楼梯,业态未定。审图意见:营业厅未设置备用照明,违反《商规》第7.3.12.1条。
     
发表于 2015-3-8 10: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利用消防应急照明替代非消防的备用照明,我也认为不妥:一是备用照明时间长,二是疏散照明采用了智能型,只有消防状态才点亮。

点评

规定疏散照明全采用智能型——也是阳春白雪高大上的典型啊。  发表于 2015-3-8 12:2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6-26 11:55 , Processed in 0.075580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