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1、BE2、BE3 场所如何落实?
如题。GB/T 16895.18-2010/IEC 60364-5-51: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
表51A(续)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3. 1.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 1.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求助论坛中的大侠:
GB/T 16895.18-2010 中的 BE1、BE2、BE3 场所,与 GB 50016-2006 中的甲、乙、丙、丁、戊类别(生产或储存物品),可否相互对应?
如果可以对应,该如何对应?
不是一个体系如何对接。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2-27 16:49 编辑
既然引进了国际标准,如果连 BE1、BE2、BE3 场所都不能正确理解和划分,如何去贯彻和实施这些国际标准呢?
总得将 BE1、BE2、BE3 场所与甲、乙、丙、丁、戊类别(生产或储存物品)中的某些内容对接上,否则难办。 尺总,我是来学习的。
上次做了个外地的项目(我是江苏的),丙类车间,生产汽车配件,没有机械排烟。审图被提要上火灾自动报警,理由是”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对象分级表格进行设计“,咨询了当地消防大队,说应先依据GB50016来看是否需要上报警,不是所有的丙类车间都要,然后打电话跟审图的理论,结果他还是不认,说丙类车间都得上,结果没办法,还是给做上了。
尺总,关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能给说法吗?
估计也难。
还是先将新《火规》好好整一整吧。 walyl99 发表于 2015-2-27 16:22
尺总,我是来学习的。
上次做了个外地的项目(我是江苏的),丙类车间,生产汽车配件,没有机械排烟。审图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对象分级,是 GB 50116-98 中的内容,新《火规》看着不顺眼,给毙了。
就 98 版的《火规》而言,正确的理解应该是:
当某一建筑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虽然该建筑工程不属于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范畴但因种种原因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就应该先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对象分级表格进行分级,再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最后再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计。
审图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对象分级表格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概念错误,本末倒置。
现如今,灰飞烟灭,丁主编法力无边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对象分级表格中办公室也要装设,照图审的,管他是多层、高层还是只有一层都装。。。。 O(∩_∩)O~
神啊!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如出一辙。{:tongue:}
居然还有会议纪要撑腰——{:sweat:}
《民规》研讨会纪要
对了,“天朝建筑电气实录”应该予以实录。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088&pid=168520&page=6&extra=#pid168520
从《火规》可窥我国规范之一斑,多、乱、差。
IEC就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简单对照如下,尺总多提宝贵意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2-27 16:24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能给说法吗?
估计也难。
交钱听讲以后都不会提问题{:4_106:}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3-2 14:36
交钱听讲以后都不会提问题
不是不会提问题,而是交钱听讲不负责答疑。{:4_109:}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3-2 14:33
IEC就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简单对照如下,尺总多提宝贵意见:
找不到依据,暂凭感觉而言:
1、对于将 GB 50016 中的“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T 16895.18-2010 中的“BE1”场所划等号,个人持支持观点。
2、对于将 GB 50016、GB 50160 中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T 16895.18-2010 中的“BE2”场所划等号,不敢不信又不敢全信,待核。
3、对于将 GB 50016中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T 16895.18-2010 中的“BE3”场所划等号,肯定有问题——“甲类、乙类”类别绝大部分确实为爆炸危险环境,但有些则肯定不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2 15:15
找不到依据,暂凭感觉而言:
1、对于将 GB 50016 中的“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T 16895.18- ...
可燃物质太多,特性差异较大,的确难以准确分类。 单层丁类库房,面积很大,没有机械排烟,但有消火栓,分多个防火分区,分区之间有很多防火卷帘,是不是应该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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