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论坛上传的gb50016是最终版,那么可能会引起建筑电气规范史上最大的混乱!
根据本论坛版块上传的GB50016-2014的电子版,如果其为最终定稿的印刷版本,本人认为,其执行后,在消防电源这一消防建筑电气的根本性问题上,将带来最大的混乱!因为两个GB的强制性条文将引起直接冲突,而本次GB50016面对将是GB50052。被业内称为消防“母规范”或者“基础规范”的GB50016 VS 被业内称为供配电“母规范”或者“基础规范”的GB50052,还都是强条!终极PK!
GB50052-2009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没备。
3.0.3(强制性条文)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9 (强制性条文)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可能是定稿的GB50016-2014
10.1.6(强制性条文)条文解释的附图
稍有一点点建筑电气知识人看完上述罗列条款的附图,无需多说即可明白我的结论。
首先,GB50016依旧把消防负荷定为一二三级,没有定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其次,GB50016在其条文10.1.4条和10.1.6条条文解释中明确表述,要执行GB50052。再次,GB50016的附图把消防负荷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无论市电还是柴发都用同一电源甚至同一段母线供电,大家都知道不?最后,我想问,GB50016该条的编制者,GB50052实施四年来,你们是否看懂了GB50052?如果对GB50052相关条文有异议,是否和GB50052规范组沟通过?如果GB50052规范组认同你的做法,是否应该把这么重要的变化写在GB50016的条文解释中告知大家?如果GB50052规范组不认同这种做法,GB50016偏要这么做,那么请你不要在对应条文中提及“符合GB50052的规定”!
最后,我希望我是杞人忧天,是我对规范理解有错,或者睿智的审查者将这条PASS了,不会出现在正式版中。如果不幸言中,我谨希望各方包括主管部门能在规范印刷前及时弥补这个错误!别让它成了建筑电气规范史上的笑话!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条文解释有不足的地方,把特别重要负荷移出来就对了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般容量不大,采用GB50116的做法也行,但一般除双电源切换箱后再增加UPS CXH1301 发表于 2014-10-13 08:56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般容量不大,采用GB50116的做法也行,但一般除双电源切换箱后再增加UPS
呵呵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般容量不大?
azbe 发表于 2014-10-12 20:18
条文解释有不足的地方,把特别重要负荷移出来就对了
怎么改是另外一个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 画这个图的人 脑子里没有一点点GB50052的基本概念。
你跟一般条文有冲突吧也就算了 在GB50052里 这两条是强条而且是“严禁”!最严格的用词了。四年了,画这图的人居然不知道?就可以去编规范?
别又是非电气专业的人去编的电气章节吧?
但审查的,必有电气专业的人。
无奈的是,类似情况很是普遍。 怎么我的电子版的,没有这个附图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10-14 09:31
“我谨希望各方包括主管部门能在规范印刷前及时弥补这个错误!别让它成了建筑电气规范史上的笑话!”
我 ...
我给王金元发过电子邮件。列举了民规条文,抄其他规范而修改后,成为错误错误的条文的款项。告诉他,民规中,应当照抄其他规范,不能修改其他规范条文为民规条文,一修改就错误,他没有回复我。
我给丁宏军发过电子邮件,告诉他,报警总线是总线拓扑,不能修改为树干式拓扑,告诉他2013火规完全错误。他没有回复我。
老诚迂腐!
你给人家个人发电子邮件,人家不理你,完全允许的。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092&page=1&authorid=11338&_dsign=5072eef7
老诚,书面信访发出了没有?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360&extra=page%3D4&_dsign=d4394612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建部标准定额司
邮政编码:100835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比对《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发表在《建筑电气》杂志上的“新《火规》问答”,“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了没有呢?
若有,请拿出依据;
若无,不够严肃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4〕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10-14 09:31
“我谨希望各方包括主管部门能在规范印刷前及时弥补这个错误!别让它成了建筑电气规范史上的笑话!”
我 ...
过奖了 不敢当啊
唉 这个错误太太太低级 我宁愿说是编者的责任心问题 要是编者的水平问题 那就太可怕了 这得是什么水平啊?完全电气专业的小白一个。 但是这个问题又太重要 没人管吗?建筑电气的人给问问 把事情做在前面 别总出了问题 勘误 解答 回复什么的。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