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9-25 17:39 编辑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有极大变化,现在有没有满足这个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指自带蓄电池型)?
附——
丁宏军;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建筑电气;2007年05期
……电池的使用寿命基本在3~5年,在环境温度25℃条件下,工作3~5年后,电池的容量也就只有初始容量的40%。这样,如果按设计的初始工作时间90min计算,电池在工作3~5年后,工作时间应该在36min……因此,其3~5年后的实际应急工作时间也就在30min左右。
根据原“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的初始工作时间90min产品制造要求,可以此推理: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75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5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25h
PS
“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75h、2.5h、1.25h”的消防灯具,到时应该跟得上规范实施节奏的吧?
不要像新《火规》那样,要设计人员好看就不好了。
考虑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完全可能是: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4.5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h 或者初始工作时间要求更长些,以确保“连续供电时间”要求。
大家呼吁了老半天,结局依旧是不见“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即使有初始工作时间不少于4.5h的应急灯,其成本不知会增加多少,和集中电源相比估计没有哪个业主愿意采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5 17:36
大家呼吁了老半天,结局依旧是不见“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有了,5.4.4条的条文说明 hbsjzsjy 发表于 2014-9-25 17:42
有了,5.4.4条的条文说明
怕就怕到时审图拿“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来说事——小学都包圆啦。
hbsjzsjy 发表于 2014-9-25 17:39
即使有初始工作时间不少于4.5h的应急灯,其成本不知会增加多少,和集中电源相比估计没有哪个业主愿意采用。
将来的集中电源,供疏散照明的话,估计得是24V,设计上会带来点小麻烦;
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断电点亮,实施起来相对可能会比较容易。
hbsjzsjy 发表于 2014-9-25 17:42
有了,5.4.4条的条文说明
5.4.4条,是特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8.4.1条,是泛指——……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到时审图不认,就麻烦了。
5.17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从上述规范条文来看,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与。。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并列关系;小学在本规范中并不认为是儿童活动场所。如果再碰到审图的依然认为小学是儿童活动场所那就没办法了。
hbsjzsjy 发表于 2014-9-25 18:12
5.17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 ...
不是5.17,应该是5.1.7 。 有个别审图人员认为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小学,但实际上消防局不这么认为,但愿审图别不认。 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一定就是灯具自带的蓄电池或集中EPS的工作时间。 初始工作时间能满足1.5h,1.0h,0.5h即可,为什么要究根揭底的去考虑3~5年以后呢,就算是验收完毕后一星期蓄电池就不行了,那又关咱们设计什么事,那都是后期维护的事情了,我觉得这只是本计设规范,保质期只到验收,验收通过了,就是后期运维的事情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5 17:29
考虑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完全可能是: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4.5h
连续供电 ...
这个规定,估计以后只能做UPS智能照明了.
大火烧起来,逃生时间就是开始十几分钟,有必要做这么久么?
性价比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