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08:09:27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4-9-25 21:48
初始工作时间能满足1.5h,1.0h,0.5h即可,为什么要究根揭底的去考虑3~5年以后呢,就算是验收完毕后一星期 ...
原《建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的规定,不就是靠初始工作时间90min的产品制造要求来保证的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08:13:15
chipy 发表于 2014-9-25 23:19
这个规定,估计以后只能做UPS智能照明了.
大火烧起来,逃生时间就是开始十几分钟,有必要做这么久么?
性价 ...
蓄电池的充放电次数、随时间老化衰减、环境影响……等等,如何保证其寿命终了期前还能维持“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1.0、0.5h”呢?
890214
发表于 2014-9-26 09:26:34
初始工作时间能满足1.5h,1.0h,0.5h即可,为什么要究根揭底的去考虑3~5年以后呢,就算是验收完毕后一星期蓄电池就不行了,那又关咱们设计什么事,那都是后期维护的事情了,我觉得这只是本计设规范,保质期只到验收,验收通过了,就是后期运维的事情了.
版主怎么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09:34:04
老诚版主怎么看?
yjmen180
发表于 2014-9-26 09:58:55
我觉得“连续供电时间”单靠“初始供电时间”来保证实在不妥。另外设计人员应当考虑产品的质量,老化等因素、以至于保证供电、消防等可靠性。单纯以“通过验收”来衡量设计的合格标准,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去哪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10:43:09
yjmen180 发表于 2014-9-26 09:58
我觉得“连续供电时间”单靠“初始供电时间”来保证实在不妥。另外设计人员应当考虑产品的质量,老化等因素 ...
提出“初始供电时间”产品制造要求去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设计规范规定条款——
是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要条件。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4-9-27 08:22:48
yjmen180 发表于 2014-9-26 09:58
我觉得“连续供电时间”单靠“初始供电时间”来保证实在不妥。另外设计人员应当考虑产品的质量,老化等因素 ...
楼主的意思是要过3年以后再去验收应急灯,如果不合格还要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吗?若果这样,岂不是我们连产品设计,后期运维管理等都要一起管着,真若如此,我第一个转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7 08:29:17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4-9-27 08:22
楼主的意思是要过3年以后再去验收应急灯,如果不合格还要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吗?若果这样,岂不是我们连 ...
大明河畔 你理解错了。
“初始供电时间”远大于“连续供电时间”,是因为考虑蓄电池的充放电次数、随时间老化衰减、环境影响……等因素的影响,是为了确保“连续供电时间”。
运行后的维护、管理也非常重要,充放电也要定期进行。当运维人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放电”时发现“连续供电时间”已经接近规范规定的最小值时,就得更换新的蓄电池了。
投运后的运维管理,与设计人员无关。
chipy
发表于 2014-9-27 09:43:1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7 08:29
大明河畔 你理解错了。
“初始供电时间”远大于“连续供电时间”,是因为考虑蓄电池的充放电次数、随 ...
个人理解,设计院人员按规范设计,规范规定30分钟就30分钟,一个小时就一个小时.
至于初始供电时间,还是连续供电时间,应该是灯具厂家的事情.
运营过程维护更换,应该是管理人员的事.
设计虽然重要,可以考虑产品和后期的运营的一些影响.但是不应该把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揽到自己这边来.
毛毛雨的设计费,担这么大责任实在没必要.
chipy
发表于 2014-9-27 09:46:15
有人审图提出,目前设计图例中,应急灯时间蓄电池应该是90分钟,而不是30分钟.
我不同意,90分钟时国家对应急灯具蓄电池的要求,而不是我们设计人员对疏散时间的要求.
我们按照规范,写不小于30分钟,就够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7 11:20:01
我们按照规范,写不小于30分钟,就够了——这样设计,当然没错。
运营过程维护更换,应该是管理人员的事——如此认识,当然正确。
至于初始供电时间,应该是灯具厂家的事情——责任分界,理当如此。
“初始工作时间”问题的提出,只不过想知道编制组是否已经了解、落实相关配套产品而已,不要学新《火规》那样:
规范已实施,产品不落地。
xialibaren2001
发表于 2014-9-27 12:56:0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08:09
原《建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的规定,不就是靠初始工作时间90min的产品制造要求来保证的么?
当年规范还是仅有20分钟30分钟两档要求的时候,就常有审图人员提90分钟的要求,那会我不知道丁总的这篇文章也不知道什消防应急灯具规范,就对建规高规使劲找啊也找不到说法。我不知道做建筑电气设计还要遵守电气产品制造规范,如果你觉得建规高规不对你大可以修订它或发文做更正说明的,何必旁征博引其它还拿来当做审图依据。其它知识我懂当然最好不懂也没什么错。其实我就是要求这个灯具在应急时能照明30分钟,至于什么电池供电时间什么材质自有产品规范保证又干卿底事?到现在我仍然没搞明白规范上那30分钟是指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抑或电池保证灯具正常使用的时间抑或灯具包括附件外壳等在火灾情况下的持续照明时间,这是我自己概念不清烦请坛内诸位指点,谢谢!今天吐槽一下博诸位一笑。
xialibaren2001
发表于 2014-9-27 13:18:56
本帖最后由 xialibaren2001 于 2014-9-27 13:22 编辑
旧版的建规高规供规低规等往往在条文说明中引用IEC标准或参考发达国家做法,不知新火规有没有参考发达国家做法抑或是我们走在了世界前列,烦请龙王指点一二或有哪些资料可资参考。前有强调消防电源的独立性(本条我无疑义但未见过满足某些审图人员提出的从变电所开始独立的大小工程普遍适用的做法),现又强调消防电源的监控,下一步可能就是要求对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再监控了,哈哈
chipy
发表于 2014-9-27 17:06:0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7 11:20
我们按照规范,写不小于30分钟,就够了——这样设计,当然没错。
运营过程维护更换,应该是管理人员的事— ...
尺总说到了关键问题.
我们的编制组都是触类旁通的天才,不仅编制规范,而且指导性的创造消防逃生的产品.
至于根据规范创造出来的产品,效果如何.就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了.至多是探索性的错误而已.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4-9-30 19:58:5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6 08:09
原《建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的规定,不就是靠初始工作时间90min的产品制造要求来保证的么?
请问尺总的这条有什么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