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诚,你怎么看(7)?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9-3 11:07 编辑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503&extra=&page=1&_dsign=bea5cfac
治学以诚 7#:
在山东也通过。和省院总工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说双电源,消防非消防如果各弄各的,得四个桥架。图纸上消防一个加隔板,非消防一个加隔板,审查应当给通过。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798&page=1&_dsign=77679db7
治学以诚 2#:
山东是普通电缆一个桥架,消防电缆一个桥架,加不加隔板没有意义。
假设有一个一类高层公建,即便排除掉高压的电力电缆和应急电源的电力电缆不算,按下列的强制性规范做设计,得“隔出”多少单独空间去敷设各种电缆呢?
GB 50054-2011
麻烦并不少——
GB 50016-2006
首先,消防和非消防得按老诚所言“各弄各的”了;
GB 50054-2011
JGJ 16-2008
其次,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也得按规范“各弄各的”了;
GB 50054-2011
最后,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的两路供电电缆得按规范“各弄各的”了,电力与非电力同样也得按规范“各弄各的”了。。。。。。
采用1个电缆托盘的话,得“隔出”多少单独空间?
采用2个电缆托盘的话,得“隔出”多少单独空间?
老诚,你怎么看(7)?
GB 50054-2011
按上述这条规定,电力电缆和非电力电缆,应“隔开”敷设。
按上述这条规定,“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设备”电力电缆和非电力电缆(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电缆),可“共管”敷设。
但按上述这条规定,即便不是“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设备”的电力电缆和非电力电缆(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电缆),也可“共管”(金属管)或“共线槽”(金属线槽)敷设。
似乎前后有些不对应。
老诚,你说是不是?
老诚又闭关修行去了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10 08:37
老诚又闭关修行去了吗?
这几个月来,新火规让诚版心力交瘁,估计是伤了元气闭关修炼去了。期待尽快出山! 期待 诚版健康、尽快出山! 终于又见老诚,真是高兴。
老诚,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假设有一个一类高层公建,即便排除掉高压的电力电缆和应急电源的电力电缆不算,按下列的强制性规范做设计,得“隔出”多少单独空间去敷设各种电缆呢?”
一直以来就不知道各规范关于这一点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怎么执行,设计时只好蒙混过关。
个人觉得电缆敷设通道应与阻燃、耐火性能结合起来考虑,为什么要单独敷设?为什么要阻燃?为什么要耐火?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不采取相应措施?没有人告诉我。我们要在规范规定的基本点上延伸一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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