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配电与GB50054-2011第3.1.12条
GB50054-2011_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1.12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闰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强条)。以前路灯配电有TN-S和局部TT之争,貌似3.1.12条终结了争论!各位看官怎么看? ......这不知道你想表达啥子局部TT也有保护导体啊...
只不过是就地而已,不是从电房引来的保护导体 本帖最后由 benbb_83 于 2014-7-25 11:45 编辑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闰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这句规范,我的理解是,就算用了RCD,也要设置保护导体
因为RCD有时候会拒动作的。
不过规范好像不是这么说...可能我理解错了
2#说清楚了,楼主理解有偏差! 偏差造就审查歧义,今天我就收到这样的一个强条的意见,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必须改!!!! 强条是?
改什么? 如果不设保护导体,只能等人触及到有故障的外露导电部分,RCD才会动作。所以必须.... 这条我也被提过。哈哈。 什么情况?
不明觉厉。
PS
路灯配电不会采用SELV或隔离变压器供电方式吧?
难道被审图提意见的诸位,你们的路灯配电还真存在不设置PE线的情况?
我不太相信。 它们这件没有联系吧,管你是TT 还是TN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25 13:31
强条是?
改什么?
猜测是这样的:
楼主路灯配电设计采用局部TT系统,室外路灯采用各自的接地极,未采用公共接地极。保护导体为路灯外露可导电部分至各自接地极这一段导体。
审图人员依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1.12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认为楼主设计的路灯配电系统未装设保护导体,判违反强条。 楼上对了,感觉现在的审图人员只知道TMD翻规范。上次遭一个强条是不能写TN-C-S系统。应该给审图人员进行培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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