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a918
发表于 2014-5-3 12:55:12
回复 15# 大鼻山
明白,谢谢大鼻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13:21:30
如果按照目前的高规:公共部分需要做、套内不需要做,那么住宅套内还需要做吗?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4-5-3 07:26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GB 50016—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版,2013年报批稿)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一个“宜”字,让人心烦意乱、六神无主。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13:26:09
A类问题,违反“强条”!{:50:}
B类问题,违反“强标”中的“应、必须、不应、不得”等等!{:50:}
C类问题,违反“强标”中的“宜、不宜”,且造成安全方面的危害。{:dizzy:}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3 14:48:26
这个“宜”字,就交给各地消防部门解释了……不要求全国一盘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20:25:49
这个“宜”字,就交给各地消防部门解释了……不要求全国一盘棋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3 14:48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宜”字的选择权,归谁?
各地消防部门?
投资建设甲方?
图纸审查人员?
电气设计人员?
不明确这个,我们这些画图匠将永远是个受气包。{:cr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21:06: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谁,具备这“允许稍有选择”的选择权?
谁,具备判断是否“条件许可”的资格?
yjgabc
发表于 2014-5-3 21:38:24
总而言之,电气专业工作量总是在增加的,这一条是真理。每次随着各种规范的更新换代,电气专业永远是工作量增加,但钱不增加的角色!
chipy
发表于 2014-5-3 21:42:25
如果按照目前的高规:公共部分需要做、套内不需要做,那么住宅套内还需要做吗?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4-5-3 07:2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请教
目前的高规:公共部分需要做、套内不需要做
这个在哪一条啊?没找到。谢谢!
yslideb
发表于 2014-5-4 09:25:30
GB 50016—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版,2013年报批稿)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13:2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报批稿)有关这里的内容和你的不一样:
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宜设置家用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公共部位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外接语音系统。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4 11:06:31
我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报批稿)有关这里的内容和你的不一样:
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宜设置家用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公共部位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外接语音系统。yslideb 发表于 2014-5-4 09: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操作性强多啦。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4 11:11:35
这个“宜”字的选择权,归谁?
各地消防部门?
投资建设甲方?
图纸审查人员?
电气设计人员?
不明确这个,我们这些画图匠将永远是个受气包。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3 20: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仅针对本条款(54米以下高层住宅)而言,“宜”字解释权,我认为:第一看消防部门意见,第二看业主意见;而审查人员不宜硬性要求设计人员加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4 11:14:09
我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报批稿)有关这里的内容和你的不一样:
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套内宜设置家用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公共部位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外接语音系统。yslideb 发表于 2014-5-4 09: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符合丁总的基本思路:住宅火灾比例甚高;声报警作用要特别重视。{:4_127:}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4 11:30:35
我对于“住宅火灾比例甚高”之说强烈怀疑,但对于“声报警作用重大”点赞。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4-5-4 11:33:56
仅针对本条款(54米以下高层住宅)而言,“宜”字解释权,我认为:第一看消防部门意见,第二看业主意见;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4 11:1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各地消防部门如果能配套出一个指导性文件也行,否则做设计的还是糊里糊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4 11:50:25
我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报批稿)有关这里的内容和你的不一样:
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 ...
yslideb 发表于 2014-5-4 09:25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你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报批稿),是哪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