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的备用照明如何设置
{:24:}民规JGJ16-2008中提到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但没有说明居住建筑的备用照明设置;
疑问:这类房间一般都是放在地下室,是否居住建筑的备用照明可以由设计人员决定是否设置{:24:} 是不是我问的有点小白啊?50人浏览,没一个理我的{:cry:} 从定义入手GB 50034—2004兼看各地住宅设计规范,一切就明朗了,如江苏住宅规范8.7章节 好像居住的没看到过有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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