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三相不平衡时,标注负荷计算参数时Pe(设备容量)是标注最大相3倍,还是直接相加?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4.5条规定,三相不平衡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的3倍。请问三相不平衡时,在系统图上标注负荷计算参数时Pe(设备容量)是标注最大相3倍,还是直接相加,还是都可以? 我认为是直接相加 Pe(设备容量)与Pjs(计算负荷)是不同的概念。Pe(设备容量)可统计后按实标注,Pjs(计算负荷)应计算后再标注。 按照规范,假如已超过限值,应该是乘以3倍后标注,毕竟你选取断路器的依据——是用3倍最大相功率算计算电流,既然这样算,标注应该也是这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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