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0:36:01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问题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问题

GB 50016-2006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0016-2012(送审稿)
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3.1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4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2.3.5 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库)房,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0:43:23

以公共建筑中的商业建筑为例,该如何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问题?

消防应急照明灯——

(1)建筑面积超过400m2(GB 50016-2012送审稿中为200m2)的营业厅;
(2)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问题1:
如何理解(1)和(2)两者的关系?
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GB 50016-2012送审稿中为200m2)的营业厅,属于“不可能”或“尚不能确定是否”出现疏散走道?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1:15:25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0-17 21:17 编辑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

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问题2:
规范一刀切地规定“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合理?

比如:沿街的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或独立于住宅建筑的商铺,建筑面积有大有小,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有单层,也有不超过两层的情况)。
有些建筑面积很小很小的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商铺,十几个平方米,进深可能才不过四、五米,类似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应沿“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

lina008 发表于 2012-10-17 21:27:03

回复 3# 尺短寸长


    我觉得一刀切也许可能解决各地审图或者设计不同的一个方法,规范从严,按照国标做就可以了,省的各个地方做法不同,这样设计简单,审图也简单,图纸出来也简单,如果所有规范都有一刀切的效果,那设计做起来也简单多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1:30:36

回复 4# lina008

从“简单”方面说,有点道理;
从“合理”角度谈,尚存欠缺。

lina008 发表于 2012-10-17 21:35:31

回复 5# 尺短寸长


    按照从严,起码不会出什么事情,特别是消防,应急之类的,我个人感觉是可以搞那种一刀切的,省的各个地方标准不一样,每个地方出些地方标准,对国标的一些规范做些适用本地的一些补充或者解释。唉,这种说到底就是整个大环境不好了,设计行业逃不出整个大环境的影响,只是一个行当而已。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1:39:43

回复 6# lina008

有时候,过犹不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7 21:42:34

但目前也确实无法改变,11.3.4还是“强条”。

只不过看到很多情况,似乎确实没必要,才提出疑问。

chenshisheji 发表于 2012-10-18 21:01:53

回复 3# 尺短寸长


    回尺总 拍个脑袋 似乎可以理解为小面积的房间以下的就没有疏散走道吧
例如酒店客房 面积很小。。。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18 21:09:54

支持尺总的观点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18 21:15:00

我的一点看法,抛砖引玉: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定义: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安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备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18 21:17:15

我认为:
第一,疏散照明的定义似不妥,原因是人员密集流动场所的应急照明,其目的是为人员提供足够的照度以便疏散,却无法划入三种应急照明中的任何一种,考虑到上述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的目的是用作疏散,此类场所划入疏散照明合理,并能和其他规范一致。另外车辆疏散照明似也可以划入疏散照明,但车辆疏散照明是否应划入消防用途还是非消防用途,目前的做法有分歧。
第二,应急照明是个广义的概念, 按其应急用途可有多个分支,而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不应一提起应急照明, 就下意识地将其与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画等号。因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在诸如线路敷设、导线选择、设置场所、灯具选型、灯具安装、照度水平、供电时间和联动控制等多项设计要素均存在有别于其他用途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第三,备用照明的定义中 “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的用词似不妥,一般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为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这么低的照度真能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吗?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18 21:20:40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2-10-18 21:52 编辑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 7000.2-2008
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使用的照明,包括应急疏散照明,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和备用照明。
应急疏散照明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为人员安全的离开或撤离一个区域前努力终止一个危险进程提供照明。备用照明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使正常活动能大体上不变地进行。高危工作区域照明应急照明的一部分,为确保有潜在危险过程或情况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为了工作人员和房屋的居住者能恰当地终止工作程序儿提供照明。

   1 .在GB 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中,应急照明被解释为:正常照明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包含“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其他文献常称为安全照明)。
   2.疏散照明的定义改为了“应急疏散照明”,与《照标》相比定义显然更为科学, “一个区域”与“疏散通道”相比,内涵明显扩大,显然包含了人员密集流动场所。定义中的危险进程不仅包括火灾时的危险进程,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危险进程,如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危险进程。
3,“高危工作区域照明”被此版标准被加入到了应急照明的分类中,并突出了正常照明故障后的“高危”性质。根据其定义,它类似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的安全照明,但其定义更为科学,而且目前大部分规范及文献仍按《照标》中的“安全照明”来称呼“高危工作区域照明”。
4,备用照明内涵与《照标》相同,但定义中“使正常活动能大体上不变地进行”的描述似更接近于实际。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0-18 21:45:52

回复 9# chenshisheji

例如酒店客房 面积很小。。。

是的。
酒店客房的人,可通过客房走道出门再沿疏散走道疏散,但酒店客房内没有疏散走道概念。

对于商业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问题,注意下列关键词:
1、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
2、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

3、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
4、公共建筑中的安全出口(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

如此,沿街商业用房面积再小(甚至几个平方米),也必定存在安全出口,按GB 50016-2006(GB 50016-2012送审稿类同)规范规定,在其“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依旧是“强条”,是否合理呢?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10-18 21:54:17

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2-10-18 22:09 编辑

在很小的公共建筑中,要求必须设 安全出口指示灯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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