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给提了违反3.2.8条第4款
审图公司提了条:从低压配电柜引至消防水泵房及生活水泵房的低压电力电缆采用了3+2形式的电缆及3P断路器,3P断路器对中性导体没有进行过电流保护,所以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第4款。这个咋修改啊?改成3P+N断路器吗?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6-14 08:06 编辑
3P断路器,对于中性导体就无保护吗?{:4_114:}
{:4_110:}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6-14 08:22 编辑
不要轻易下结论,否则害死人。 我打电话咨询的时候审图老太婆说:采用3P的断路器中性线不经过断路器,所以中性线上没有过电流保护,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必须修改为3P+N(中性线可以不断,但要有过电流保护)或4P断路器(中性线随相线一起分合,中性线上有过电流保护),或者修改为4+1电缆,就可以用3P断路器了。
请教各位大师,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到底应该怎么设计才是合理的呢? 524.3 多相电路中,每一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铜)或25 mm'(铝)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中性线导
体截面可以小于相线导体截面.
— 在 正常工作时,中性线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如有时,包括谐波电流)不大于减小了的中性线导体
截面的允许载流量。
注: 在 正常 工作时,回路各相负荷电流寡均匀分配·
— 中 性线导体按IEC 60364-4-473中的473.3 .2 规定进行过电流保护。
— 中 性线导体截面不小于16m m'(铜)或25m m'(铝)。 431.2中性导体的保护
431.2.1TT或TN系统
在中性导体的截面积等于或大于线导体的截面积的地方,并且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线导体中电流值的情况下,不需要在中性导体上进行过电流检测或装设分断中性导体的电器。
在中性导体的截面积比线导体的截面积小的地方,需要对中性导体进行过电流检测,以适合于中性导体的截面积;这种检测应使线导体分断,但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装设短路保护。
注:这种保护可以利用线导体中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中性导体不需要过电流保护或分断中性导体的电器。
对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会超过线导体中电流值的情况,见431.2.3。
除了对中性导体的分断要求外,其他要求适用于PEN导体。 上面是4-43过电流保护的报批稿,转化的16895.5没有此部分内容。
过电流保护可以利用线导体中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中性导体不需要过电流保护或分断中性导体的电器。
类似上面这段话的,哪个规范还有?
期待各位对规范有研究的大侠明示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6-14 09:01 编辑
我打电话咨询的时候审图老太婆说:采用3P的断路器中性线不经过断路器,所以中性线上没有过电流保护,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必须修改为3P+N(中性线可以不断,但要有过电流保护)或4P断路器(中性线随相线一起分合,中性线上有过电流保护),或者修改为4+1电缆,就可以用3P断路器了。
请教各位大师,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到底应该怎么设计才是合理的呢?
ligonggang 发表于 2012-6-14 04: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我今天翻阅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7条和3.2.8条的具体内容,发现这位审图老太婆意见,总体思路是对的。估计你是违反了3.2.7条,所以可按照3.2.8条第4款进行修改和补救。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6-14 09:02 编辑
当采用5芯电缆时,设计技巧总结如下:
一、当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铜)或25(铝)时,N线一般应跟相线等截面。如果你让N线小于相线截面,则你必须确保(咋确保?需要计算谐波电流和不平衡电流。一个字:难!)N线肯定不过流,或者你加设过电流保护(但因二者截面不同,所以该过电流保护还无法由相线开关兼顾,必须自己单设)。也正因为上述这些缘故(PE线有类似规定),市场上类似3*16+2*10,4*16+10或3*10+2*6之类的电缆,基本是没有用武之地的,因此也极为少见。聪明的厂家,是不会生产这些另类规格电缆的。
二、当相导体截面大于16(铜)或25(铝)时,若N线上电流小,则N线可小于相线截面,但最小也不应小于相线的50%(且同样应作谐波电流和不平衡电流的校验)。 我打电话咨询的时候审图老太婆说:采用3P的断路器中性线不经过断路器,所以中性线上没有过电流保护,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必须修改为3P+N(中性线可以不断,但要有过电流保护)或4P断路器(中性线随相线一起分合,中性线上有过电流保护),或者修改为4+1电缆,就可以用3P断路器了。
请教各位大师,按照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8条,到底应该怎么设计才是合理的呢?
ligonggang 发表于 2012-6-14 04: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修改为4+1电缆,就可以用3P断路器了
该说法有点问题,顾了N线,忘了PE线。此时要看你的相线情况:
如果此时相线是不大于16(铜)的,则PE线同样要采用与相线等截面,即应为5芯等截面电缆,4+1不当;
如果此时相线是大于16(铜)的,则N线和PE线可作同样对待,二者可等截面了(且都不小于50%相线),即采用3+2可矣。
(以上我针对常规民建项目中,谐波水平一般的电气负荷情况而言) 上面是4-43过电流保护的报批稿,转化的16895.5没有此部分内容。
过电流保护可以利用线导体中的过电流保 ...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2-6-14 03:3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转化标准征求意见中,尚未正式发布啊。 你的消防水泵房和生活水泵房有可能中性线过流吗? 3.2.8还有第3款咋么没人提了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6-14 11:07 编辑
3.2.8还有第3款咋么没人提了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2-6-14 09:0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龙王在12楼间接地提了。
不过我还是更认同自己的看法和做法。因为这样可以省事一些,也避免不少口舌之争 我的消防水泵房的电缆采用的是NH-YJV-3x70+2x35,生活水泵房电力电缆采用的是YJV-3x35+2x16,所以不存在违反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7条。好像就是违反了3.2.8条,大家觉得咋修改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