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强审意见按JGJ16-2008第13.9.9条
按JGJ16-2008第13.9.9条要求,消防排烟风机双电源切换后不应接入防火卷帘等负荷。这条应该怎么理解?
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他的意思是你的风机双电源箱不应该接防火卷帘吧 他的意思是排烟风机专用这个ATSE。 从条文文字没看出这个意思来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2-6-5 00:17 编辑
从各有关规范的立意,我觉得应该是这个意思,我也支持这么要求。但是,就是这么重要的要求,编了三本规范,他们那么多人居然组织不出像样的语句来,弄的最后和猜谜语一样,想遵守的没确定依据,想审图的拿不出过硬的证据。这就是中国规范的一个缩影。
我试着用三分钟的时间整理出一个句子来,看看还没有歧义,欢迎大家拍砖补充。最后希望可以写进新的防火规范里。要不然第四本规范同样说不清,这个我可以100%确定。
“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分别为专用回路。上述设备(或场所)的用电负荷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条文解释大概两个意思,一是强调这四个的重要性,其它的消防用电设备不得接入。二是原规范对最末一级的解释。暂时略过。 5楼的理解我认同 防火卷帘确实比较郁闷,能不从风机ATS接就不要接了,免得被提了,预分支干线上再加2个分支单独做ATS,要不就从应急照明接,这样没什么条文,顶多一个动力和照明分开,但这个却没有很正式成文的条文。一言难尽~ 在中國,防排煙風機、消防電梯、消防水泵,多部規範明確要求單獨回路,末端切換。
至於條文本身合理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 对照04DX002,感觉这条提得很扯,民规的条文没这个意思。 这样“专用”做起来比较烦琐。 同意龙王的意见,规范规定有些消防设备是需要专用ATS的,例如8楼所列述。 对于一些消防设备房、机房等最好是专用回路。其它的嘛,可以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双电源切换后,以放射形式向消防设备配电,比如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等。 本帖最后由 wgviing 于 2012-6-8 23:25 编辑
顺便祝贺一下自己,,终于可以不用忍受一小时三贴的痛苦了。。。 但是有时候就那么一个防火卷帘,就做一个ATS,造价有点高 而且有时T接过来,会用到大较大的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