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0 11:15:56

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3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1、此观点与某人观点“相似何其乃尔”;
2、提及的GB/T,现在可不是GB/T了哦。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5-10 14:28:02

回复 38# 大鼻山

把这事儿先忙完,看得正过瘾。
这是最大的正经事儿。
顶二位!!!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1 08:51:10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12 21:03 编辑

询问一下:大鼻山自 25# 楼至 44# 楼的回帖,仔细校对完毕否?

只要大鼻山还有信心说是对的,尺短不妨就动刀解剖给大家看看,是些什么东西。{:smile:}

冷若冰 发表于 2012-5-11 21:04:17

我觉得大鼻山很有必要撰文PK一下。。。。。。

老诚呢,怎么这么热闹没有老诚的口水呢。。。。。。。

秋石 发表于 2012-5-11 22:34:54

我觉得大鼻山很有必要撰文PK一下。。。。。。

老诚呢,怎么这么热闹没有老诚的口水呢。。。。。。。
冷若冰 发表于 2012-5-11 21:0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老诚这次到没说什么,奇怪?这不象老诚的风格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5-12 01:02:05

是啊,诚版最近忙什么呢?
诚版来了,“李家军”才算齐全了。

sccat 发表于 2012-5-12 06:43:09

传说中的 四李天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2 21:05:41

询问一下:大鼻山自 25# 楼至 44# 楼的回帖,仔细校对完毕否?

只要大鼻山还有信心说是对的,尺短不妨就动刀解剖给大家看看,是些什么东西。{:smile:}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2 21:07:31

版主,一不小心将 48# 楼的发言修改了,有办法回复 48# 楼的原话吗?{:dizz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2 21:12:39

全贴回复完毕。我也没有仔细校对,估计挂一漏万。欢迎各位网友批评指正。我现在先去忙忙正紧事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4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抓紧时间仔细校对吧,尺短在此静候。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3 17:38:29

admin: 回尺兄:这个恢复不了:(

没事没事。记得大概是说:

全贴回复完毕。我也没有仔细校对,估计挂一漏万。欢迎各位网友批评指正。我现在先去忙忙正紧事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4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大鼻山,这可不是“估计挂一漏万”的问题,请“仔细校对”自己的 28# 楼至 44# 楼回贴,尺短在此静候佳音。

可惜,尺短寸长等来的不是“佳音”,而是“噩耗”——

我若再不使出杀手锏{:4_128:} ,恐怕誓死坚持“路灯4线TT论”的某老兄就更加有恃无恐、自信满满了{:4_110:}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3 09:5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新版《低规》强条,吹响了路灯4线TT的终结号{:titter:}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3 17:40:21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3643-1-1.html
新版《低规》强条,吹响了路灯4线TT的终结号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4 14:00:57

尺短静候多日,只见大鼻山发帖,不见大鼻山来此承诺“仔细校对过了”。

算了,不等下去了,尺短就自弹自唱。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4 14:02:34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3618&extra=&page=2

1、25#~27# 的问题,与“5线 TT ”的讨论,基本无关,略过不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4 14:06:18

2、28# 的大鼻山回帖:
请尺短再次仔细阅读拙文的6.2.1和6.2.2小节(也可以搜索一下我在网上是如何评价《低规》4.4.12条款及其条文解释的),看看我对于当时《低规》是如何含蓄评价的(但正式场合,适度含蓄是必要的;说不定某规范编委就正是拟发论文的审稿编辑呢)。
再看拙文原话:“TT系统的自身定义及其具体实践都表明:TT系统中,同一接地保护装置下的不同被保护对象,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也可分设接地体,无须强求共用接地体。……
但是,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

你说好端端的,一切规范标准也都现成的,我何苦非要说“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呢?

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因此,当已有GB相应条款作明确界定的,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3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尺短寸长:
1、“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
我说大鼻山啊大鼻山,发现规范规定有说得不够明白之处,是不是得再看看其他的规范(也包括大鼻山说的“推荐性标准……可靠性要划上问号”的GB/T之类),岂能胡乱猜测或被其“牵着鼻子走”?

2、正因为大鼻山的“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和“ 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的想法,才导致“5 线TT”出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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