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图公司提了一条防雷问题。
一个高层办公楼,经计算为2类防雷。本人利用的是结构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 间距按照小于18米,但是审图公司提出:“根据防雷规范及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伟勇的解释 如果利用柱子内自然引下线就不能按照专设引下线的间距了,要全盘所有柱子都作为自然下线”。让我把每个柱子都画上引线下符号。请问审图公司提出的对吗?大家是按照这样设计? 我认为审图公司提出的没有道理,我们不是按照这样设计的 审图公司是在不合理地执行规范呢?还是在执行不合理的规范呢? 我就知道,林老的解释不但没有解释老的疑问,肯定又会产生新的分歧。况且楼主这个审图的不能拿一本杂志作为审图依据吧,即使规范是林老编的,但是一旦变成规范,林老的个人解释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 审图公司提出:“根据防雷规范及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伟勇的解释 如果利用柱子内自然引下线就不能按照专设引下线的间距了,要全盘所有柱子都作为自然下线”。ligonggang 发表于 2012-2-20 20:4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我一没看出防雷规范“要全盘所有柱子都作为自然下线”,二没看到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伟勇的解释“要全盘所有柱子都作为自然下线”。 GB50057-2010有几处规定条款,写得欠严谨。
我们不妨来看看GB50057-2010的5.3.8条规定: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 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换句话说,5.3.8条规定是否也可以如下这种理解——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自然引下线间距不满足GB50057-2010中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时,所有垂直支柱均应起到引下线的作用。 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自然引下线间距能满足GB50057-2010中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时,所有垂直支柱还必须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吗?
“防雷规范”没提及,“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伟勇的解释6”没谈到(林老的解读没有针对“自然引下线间距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这种情况来回答)。 他们是不是中国人?中国话说不明白? 抱歉抱歉,得罪得罪。
粘贴时没注意看,楼主犯错连带害我也犯错。{:4_125:}
重要更正: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伟勇的解释——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期的林维勇的解释。 有谁按照建筑的全盘所有柱子都作为自然下线设计的吗?{:sweat:} 应该说这样来审图是没有效力的,图审时只能 以规范的条文来说事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规范的表达有歧义,不同的人看会有不同的理解。 在《建筑电气》杂志上的确有说按5.3.8条执行,但有没有合理解释呢?是计算出来、实验出来的吗?是担心对结构有影响吗? 完全没有必要把所有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柱作为引下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