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者 发表于 2011-10-16 20:19:24

不间断电源供电线的性质如何界定?

请教一个长期疑惑的问题:UPS、EPS、自带蓄电池应急灯等不间断电源(属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线的性质如何界定?

   具体地说:上述供电线是否必须接入应急电源系统?还是可接到非应急电源系统,甚至接到三级电源系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0:41:02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7 20:22 编辑

a.如果UPS、EPS、自带蓄电池(“应急电源”)的使用对象(用电设备)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那么,UPS、EPS、自带蓄电池的供电线必须接入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供电系统(组成应急供电系统)。

b.如果UPS、EPS、自带蓄电池(不强制要求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或者仅仅是“备用电源”即可)的使用对象(用电设备)是“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那么,UPS、EPS、自带蓄电池的供电线可接入满足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中的任意一种供电系统,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用电负荷重要程度)酌情决定。

lhchen 发表于 2011-10-16 21:05:14

请问李总:
    EPS电源回路,正常由交流主回路向负荷供电,当交流失压,转由EPS供电。在向负荷转换电源处,是否需设ATSE装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1:20:15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不间断电源
EPS(Emergency Power Supply)——应急电源

UPS(ms级切换时间:如1ms、4ms等)和EPS(s级切换时间:如0.1s、0.25s等)最大的区别,在于电源的转换时间和所供负荷的性质。
UPS——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电阻性负载;
EPS——适用于电动机、照明等电感性负载和各种混合性负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1:35:03

回复 3# lhchen

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先由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市电)经ATSE双切后,再接进EPS(EPS内部的电源转换:ATSE切换后的电源与EPS内置电源的相互转换,由EPS厂家完成)。

2、其他重要负荷
1)可采用市电直接接进EPS(EPS内部的电源转换:ATSE切换后的电源与EPS内置电源的相互转换,由EPS厂家完成)。
2)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可以设置ATSE(设计酌情决定),再接进EPS(EPS内部的电源转换:ATSE切换后的电源与EPS内置电源的相互转换,由EPS厂家完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1:51: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市电 + 市电(双重电源) + EPS或UPS(电源转换时间允许,也可以采用柴油发电机组);
2、市电 + 柴油发电机组 + EPS或UPS。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1:53:26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6 21:59 编辑

市电 + 市电(双重电源) + 柴油发电机组 + EPS或UPS供电给“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构成应急供电系统——EPS或UPS的Ah可减少;
2、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构成备用供电系统——EPS或UPS的Ah不得减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6 21:56:35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1330&extra=&page=2
《建筑电气》文章讨论 » 2011年9期建筑电气学会对于GB50052-2009第3.0.9条的解释

入门者 发表于 2011-10-17 08:24:34

再请教:
   消防疏散指示灯、出口指示灯、疏散应急照明灯算不算应急电源系统,其供电线应接至何种电源系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7 16:06:34

蛮搞的。{:sweat:}

按GB 7000.2-2008(IDT IEC 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规定,“消防疏散指示灯、出口指示灯、疏散应急照明灯”应以“应急电源”供电。

按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疏散指示灯、出口指示灯、疏散应急照明灯”允许以“备用电源”供电。

{:dizz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7 16:12:29

“消防疏散指示灯、出口指示灯、疏散应急照明灯”按GB 7000.2-2008设计时,其“应急电源”要求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要求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对市电的要求,不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要求那么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7 16:23:17

“备用应急照明灯”按GB 7000.2-2008设计时,要求同上。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GB 7000.2-2008(IDT IEC 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之后颁布,为何多处规定、要求与GB 7000.2-2008冲突?

还有几处规定似乎存在问题:比如,IP30防护问题;比如,插座连接问题;比如,导线、灯具耐温问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7 20:24:52

有点绕,2#楼作了一点修改。
不知入门者想解决什么问题,说说看。

入门者 发表于 2011-10-18 09:09:53

谢谢李总的解答,我想解决的问题是:
    对于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如只有二根进线的双头消防应急灯)供电线的电源的要求为什么这么高?

    发电机作为一种应急电源,只要在需要时能发出所需要的电力就行了,对于发电机并没有应急与非应急之分。

    非持续应急电源,也要求在需要时能发出所需要的电力就行了,而这时的电力是应急装置内部的蓄电池,而与供电进线无关。
    如果蓄电池能量没有因漏电电流而流失而需要浮充电的话,只要一次性充电就行,需要时像发电机一样提供电力就可了。浮充电电源要求不需要这么高,可间断性充电,即使特别重要的应急电源的供电线也可接到三级电源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8 10:39:54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8 10:53 编辑

问题主要在于:

“双重电源”的市电 + “应急电源”构成的应急供电系统——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一般情况下的消防负荷,并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并未强制要求做到“‘双重电源’的市电 + ‘应急电源’构成的应急供电系统”这条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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